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祐廷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調偵緝字第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曲祐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所犯法條,除
證人「戴啟祥」姓名均
更正為「戴啓祥」;附表編號1之訂貨品名欄第1行「I53350
」更正為「I53350P」、編號2之訂貨品名欄第3行「IT」更
正為「1T」、編號4之訂貨品名欄第1至2行「DDRam系列DDR
0000 0GM」更正為「DDR0 0000 0GB」及第6行「rpa」更正
為「rpm」、編號8之訂貨品名欄第9行「020」後補充「、10
22」、編號10之訂貨品名欄第1行及第4行「EPSON AcuLasr
」均更正為「EPOSN AcuLaser」、第3行「2盒」更正為「5
盒」、第6行「5盒」更正為「2盒」、編號12之訂貨品名欄
第6行、第10行及第14行「CP3530」均更正為「CM3530」;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四第1行刪除「幫助」等字、第2行前面補
充「被告與趙信成、陳姵婷就上開
犯行間有
犯意聯絡及
行為
分擔,為共同
正犯。」、第8行「1份」更正為「3份」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尚值壯年,不思以正途
賺取金錢,竟以事實欄
所載詐騙方式訛詐
告訴人及被害人財
物,行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素行、
智識程度、詐得之財物金
額、
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
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
次數,及其
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及被害人調解成立,
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刑及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末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已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
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
」此條文
乃係關於
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
為
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須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再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
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
追徵,有過苛
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
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現行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詐得如
聲請書附表所示財物之犯罪所得,本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被告與本件受
害公司成立調解賠償損害(詳卷附調解筆錄),如再
諭知沒
收被告
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
苛,是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本院爰不另沒收
被告上揭犯罪所得,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緝字第460號
被 告 曲祐廷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市板橋戶政事務所)
送達地:臺北市○○區○○○路○
段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曲祐廷(原名曲龍紳)於民國102年4月15日以新臺幣(下同)15
萬元向鍾金全購得鼎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鼎金公司)之執
照,簽有切結書1份。因其信用不佳,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成年男子「林建宏」介紹認識韋君賢(所涉詐欺犯行,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667號判決判處拘役
40日確定),並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委
由韋君賢自102年4月15日起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街00
號1樓之鼎金公司董事,
復於102年4月18日向經濟部申請將
鼎金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韋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韋氏公司
),由韋君賢擔任韋氏公司負責人,再至第一商業銀行大湳
分行辦理變更鼎金公司在該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名
稱及負責人印鑑,
迨上開變更手續完成後,支票交由曲祐廷
使用。
嗣曲祐廷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無法償還,即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自稱「趙信成」、「陳姵婷」等人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佯以小額進貨並以現金支付貨
款之方式取得廠商信任後再大量進貨,或以交付人頭支票支
付貨款之詐術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趙信成」於102年6月13日先撥打電話向鉅城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鉅城公司)訂購INTSG中央處理器10顆,並於同
年月24日如數支付貨款1萬1,970元,以取信於鉅城公司,嗣
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復由「趙信成」撥打電話向鉅城
公司佯稱欲訂購附表編號1、2所示品名、金額之貨物,貨款
金額共計22萬710元,「趙信成」並詐稱貨款將於102年8月5
日以郵寄支票之方式支付,致鉅城公司不疑有他
陷於錯誤,
依約於同年6月27日、同年7月8日將貨物送至韋氏公司位於
新北市○○區○○街00號1樓辦公處所,並由「陳姵婷」簽
收。嗣鉅城公司遲未收到支票,於同年8月7日派員至上址韋
氏公司查看,發現人去樓空,至此始知受騙。
(二)「趙信成」於附表編號3、4所示時間,撥打電話向淮泰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淮泰公司)佯稱欲訂購附表編號3、4所示品
名、金額之貨物,貨款金額共計7萬7,700元,「趙信成」並
詐稱貨款將於102年7月25日以匯款之方式支付,致淮泰公司
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約於同年6月13日、同年月21日將貨
物送至韋氏公司上址辦公處所,分別由「趙信成」、「陳姵
婷」簽收。嗣淮泰公司遲未收到貨款,該公司負責人高禰嫺
於同年7月25日撥打電話詢問韋氏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韋氏公司會計人員之成年女子誆稱欲改以郵寄支票之
方式支付貨款,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8月1日始郵
寄韋氏公司名義開立之票號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7萬
7,700元、付款銀行為第一銀行大湳分行之支票1紙作為貨款
,
詎該支票屆期未獲兌現,高禰嫺於同年月13日派員至上址
韋氏公司查看,發現人去樓空,至此始知受騙。
(三)「趙信成」於102年6月20日撥打電話向金英資品有限公司(
下稱金英公司)訂購電腦周邊商品原廠耗材,並如數支付貨
款,以取信於金英公司,嗣於附表編號5至12所示時間,復
由「趙信成」撥打電話向金英公司佯稱欲訂購附表編號5至
12所示品名、金額之貨物,貨款金額共計24萬6,791元,「
趙信成」並詐稱貨款將於102年8月25日以月結方式付現,致
金英公司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約於同年6月21日至同年7月
31日間將貨物送至韋氏公司上址辦公處所,陸續由「陳姵婷
」、「趙信成」及韋君賢簽收。嗣金英公司遲未收到貨款,
派員至上址韋氏公司查看,發現人去樓空,且經查韋氏公司
之負責人已於102年7月8日變更為戴啟祥(所涉詐欺犯行,
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至此始知受騙。
二、案經鉅城公司、淮泰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
告及金英公司告訴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曲祐廷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韋君賢於偵查中之
自白、證人即同案被告
戴啟祥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證人即告訴人鉅城公司負責人林家樑、淮泰公司負責人高
禰嫺於警詢時之指述、告訴人金英公司負責人邱志豪於偵
查中之指述、告訴
代理人賴瑞芳、張綜懷、邱清雄於偵查
中之指述。
(四)證人即韋氏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前之鼎金公司負責人鍾金全
於偵查中之證述。
(五)鉅城公司送貨簽收單影本2紙、產品詢價單影本2紙、統一
發票影本2紙、銷售貨品簽收單影本1紙;淮泰公司新客戶
基本資料表影本1紙、報價單影本2紙、出貨單影本2紙、
速遞物流全省快遞出貨單影本1紙、韋氏公司名義開立之
票號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7萬7,700元之支票影本1紙、
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金英公司出貨單影
本8紙、統一發票影本8紙。
(六)同案被告韋君賢於韋氏公司擔任總經理之名片影本、鼎金
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股東同意書影本、經濟部
函文影本、韋氏公司股東同意書影本、新北市政府函文影
本、證人鍾金全出具之切結書等件影本各 1 份在卷
可資
佐證,被告犯嫌已
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曲祐廷、「趙信成」、「陳姵婷
」等人為詐欺取財行為後,刑法第339條規定業經立法院修
正,並增訂第339條之4,由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
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
之者亦同(第2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
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2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並增訂第
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
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
播工具,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項)。」,是本次修正已提高詐欺罪之罰金
法定刑上
限為50萬元,且就具有:(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等情時,提高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10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整體觀察,本次應屬不利於行為人
之修正,則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趙信成」、「陳姵
婷」等人所犯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亦即修正前之刑
法第339條規定,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載犯行,分
別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及接近之處所所為,且侵
害相同之
法益,應屬
接續犯,而為
包括一罪,請各以一罪論
之。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犯3次詐欺取財
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末請審酌被告
已與告訴人鉅城公司、淮泰公司及金英公司達成
和解,有新
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在卷
可憑,建請從輕量刑
,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鄭淑壬
附表:
┌──┬────┬─────┬──────────┬────┐
│編號│訂貨日期│交易對象 │訂貨品名 │訂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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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 6│鉅城公司 │1.Intel Core I53350C│10 萬 │
│ │月 27 日│ │ PU 中央處理器 10 │3,530 元│
│ │ │ │ 顆 2.AMD FX8320 八│ │
│ │ │ │ 核心處理器 10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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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 年 7│鉅城公司 │1.Intel Core I33220C│11 萬 │
│ │月 8 日 │ │ PU 中央處理器 20 │7,180 元│
│ │ │ │ 顆 2.WD IT SATA │ │
│ │ │ │ HDD 硬碟 20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02 年 6│淮泰公司 │1.AMD FX8320 八核心 │3 萬 │
│ │月 13 日│ │ 處理器 4 顆 │7,380 元│
│ │ │ │ 2.Intel Celeron │ │
│ │ │ │ G202 0 CPU10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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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 年 6│淮泰公司 │1. 創見 JetRam 系列 │4 萬 320│
│ │月 21 日│ │ DDRa m 系列 DDR │元 │
│ │ │ │ 0000 0GM 桌上型 │ │
│ │ │ │ 電腦用記憶體模組 │ │
│ │ │ │ 10 個 2.Toshiba │ │
│ │ │ │ 1TB 32MB 7200rpa │ │
│ │ │ │ HDD 硬碟 10 顆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02 年 6│金英公司 │HP Laser Jet │8,348元 │
│ │月 21 日│ │P2035nP2055D 、 │ │
│ │ │ │2055DN 、 2055X 原廠│ │
│ │ │ │黑色碳粉匣 3 支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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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2 年 7│金英公司 │HP LJP1102W 、 M1132│8,820元 │
│ │月 1 日 │ │、 M1212nf 原廠黑色 │ │
│ │ │ │碳粉匣 4 盒 │ │
├──┼────┼─────┼──────────┼────┤
│7 │102 年 7│金英公司 │HP No.43X │8,033元 │
│ │月 8 日 │ │TonerCtrgfor │ │
│ │ │ │LaserJet 1 盒 │ │
├──┼────┼─────┼──────────┼────┤
│8 │102 年 7│金英公司 │1.HP LaserJet 5200 │2 萬 │
│ │月 11 日│ │ 原廠黑色標準超精細│3,520 元│
│ │ │ │ 碳粉匣 2 盒 2.HP │ │
│ │ │ │ Color LaserJet │ │
│ │ │ │ CP2025n 、 dn 、 x│ │
│ │ │ │ 雙包裝原廠黑色碳粉│ │
│ │ │ │ 匣 2 組 3.HP │ │
│ │ │ │ Laserjet1010 、 1 │ │
│ │ │ │ 020 、 3030 、 │ │
│ │ │ │ 3050 原 廠黑色碳 │ │
│ │ │ │ 粉匣 2 支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02 年 7│金英公司 │1.HP Color LaserJet │4 萬 │
│ │月 17 日│ │ CP3520/CP3525/CM35│2,840 元│
│ │ │ │ 30 原廠藍色碳粉匣 │ │
│ │ │ │ 70 00P 2 盒 2.HP │ │
│ │ │ │ Color LaserJet │ │
│ │ │ │ CP3520/CP3525/CM35│ │
│ │ │ │ 30 原廠紅色碳粉匣 │ │
│ │ │ │ 70 00P 2 盒 3.HP │ │
│ │ │ │ Color LaserJet │ │
│ │ │ │ CP3520/CP3525/CM35│ │
│ │ │ │ 30 原廠黃色碳粉匣 │ │
│ │ │ │ 70 00P 2 盒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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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 年 7│金英公司 │1.EPSON AcuLasr C380│4 萬 │
│ │月 19 日│ │ 0 原廠黑色碳粉匣 │2,166 元│
│ │ │ │ 9,5 00P 2 盒 │ │
│ │ │ │ 2.EPSON AcuLasr │ │
│ │ │ │ C380 0 原廠紅色碳 │ │
│ │ │ │ 粉匣高容量 9,500P │ │
│ │ │ │ 5 盒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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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2 年 7│金英公司 │1.HP Color LaserJet │5 萬 │
│ │月 25 日│ │ 1600,2600n,2605 │1,324 元│
│ │ │ │ printer 原廠黑色碳│ │
│ │ │ │ 粉匣 2,500P 2 盒 │ │
│ │ │ │ 2.HP Laser Jet │ │
│ │ │ │ P2035 n 、 P2055D │ │
│ │ │ │ 、 2055DN 、 2055X│ │
│ │ │ │ 原廠黑色碳粉匣 4 │ │
│ │ │ │ 支 3.HP Laser Jet │ │
│ │ │ │ P2035 n 、 P2055D │ │
│ │ │ │ 、 2055DN 、 2055X│ │
│ │ │ │ 高容量原廠黑色碳粉│ │
│ │ │ │ 匣 4 支 4.HP │ │
│ │ │ │ TonerCrte for 2 │ │
│ │ │ │ 014 、 P2015mfo(黑│ │
│ │ │ │ ) 7,000 pages 原廠│ │
│ │ │ │ 黑色碳粉匣 4 盒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102 年 7│金英公司 │1.HP Color LaserJet │6 萬 │
│ │月 31 日│ │ CP2025n 、 dn 、 x│1,740 元│
│ │ │ │ 雙包裝原廠黑色碳粉│ │
│ │ │ │ 匣 4 組 2.HP Color│ │
│ │ │ │ LaserJet │ │
│ │ │ │ CP3520/CP3525/CP35│ │
│ │ │ │ 30 原廠藍色碳粉匣 │ │
│ │ │ │ 7, 000P 2 盒 3.HP │ │
│ │ │ │ Color LaserJet │ │
│ │ │ │ CP3520/CP3525/CP35│ │
│ │ │ │ 30 原廠紅色碳粉匣 │ │
│ │ │ │ 7, 000P 2 盒 4.HP │ │
│ │ │ │ Color LaserJet │ │
│ │ │ │ CP3520/CP3525/CP35│ │
│ │ │ │ 30 原廠黃色碳粉匣 │ │
│ │ │ │ 7, 000P 2 盒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金額 │ │ │54 萬 │
│ │ │ │ │5,201 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