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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6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陳思翰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 4 月30日以107 年度簡字第960 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528 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戊○○明知現今個人網路購買票券均有張數限制,且應以自 己之身分或他人授權同意使用之個人資料登入票證購票系統 並驗證通過後始能下訂購買,為謀大量訂購熱門演唱會門 票,招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數名為工讀生,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由工讀生於附表「註冊會 員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 設備連結至拓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拓元公司)所架設,網 址www .tixCraft .com之販售藝文展演票券網頁,並冒用如 附表所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搭配如附表編號1 、2 、3 之 註冊姓名虛偽註冊為拓元公司網路會員後,再於附表「訂票 日期」欄時間,在不詳處所,連結至上開網站後,以虛擬註 冊之網路會員登入後,且登錄門票張數、節目名稱、聯絡電 話等訂票資料,表示欲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演唱會門票,而偽 造訂購上開演唱會門票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至上開購票系統 訂購門票而行使之,致該購票系統誤認上開遭冒用身分證統 一編號之人係真正訂票者欲訂購如附表所示之門票,而予以 同意訂購並分別寄送門票給戊○○指定之人張梅玲及戊○○ 本人,足生損害於拓元公司管理購票系統之正確性及遭冒用 身分之甲○○、己○○、庚○○。拓元公司察覺購票系統 流量異常,經報警處理後,為警調閱購票系統資料,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拓元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證人 辛○○、己○○、庚○○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甲○○於警 詢及偵查時陳述、證人丁○○於偵查中之陳述及以下所援引 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不爭執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41頁), 且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對此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 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以下援引之證據資料 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戊○○固不否認如附表所載之票證係伊所僱用之工 讀生所訂購,惟辯稱:盜用他人身分證字號購買門票的人並 非伊,伊僅是未盡監督之責而已,是工讀生自行隨意填載的 云云。經查: ㈠拓元公司架設網址www .tixCraft .com之販售藝文展演票券 網頁,並提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網際網路連結至上開系統訂 購票券,且於登入系統購買票券時,通常以第三方服務帳號 綁定作為會員登入方式,於會員登入後,除身分證字號送出 後不得修改外,其餘欄位可隨時更新、修正,在銷售條件下 ,消費者於填寫會員資料,即姓名、性別、生日、電子郵件 及收件人資料等個人資料,即可點選節目進行購票;拓元公 司發現有人使用不實個資註冊會員帳號,並使用該帳號連線 網站購買演唱會門票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辛○○於 警詢中、證人丁○○於偵查中陳述詳,且有拓元公司訂購 票券流程圖1 份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 偵字第7664號卷㈠第147 至148 頁、卷㈡第173 至174 頁、 第206 至239 頁(下稱偵字第7664號卷)】,且為被告所不 否認,是此部分之事實,以認定。 ㈡又被告戊○○於105 年9 月間僱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 連結至拓元公司所架設,網址www .tixCraft .com之販售藝 文展演票券網頁,先於附表「註冊會員日期」欄所示之時間 冒用如附表所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搭配如附表編號1 、2 、3 虛偽登載之會員姓名、聯絡電話等資料註冊為拓元公司 會員,再於附表所示「訂票日期」欄時間登入上開網站,以 該些虛擬會員資料購買附表所示門票,而偽造訂購上開演唱 會門票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至上開購票系統訂購門票而行使 之,嗣附表所示之門票即分別寄送給被告指定之人張梅玲或 被告本人之情,有註冊之會員帳號資料1 紙、附表所示帳號 之網路訂票交易明細1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第7664號卷㈠第 149 至150 頁),且亦為被告所不否認,是此部分之事實堪 認屬實。 ㈢查,於現今社會,無論係於何種通路購買藝文票券,均有購 買張數限制,此一般社會大眾所可知悉之事,被告對此亦 是知之甚詳。本件被告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附表所 示數組相異之身分證字號,搭配虛擬之姓名,登入拓元公司 上開網站註冊為會員,並以該會員購票,其目的顯為突破拓 元公司之購票張數限制之規定,而欲利用數組會員帳號增加 其可購買之票券張數甚明。再者,現今熱門之藝文票券常有 一票難求情形,此亦為被告所明知,而被告於警詢、偵查及 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陳其係「僱用」工讀生,由工讀生註冊 會員並登入拓元公司之購票系統等語,則被告為成功購得票 券,不惜花費成本僱用他人登入拓元公司購票系統購票,亦 足徵被告之目的係為大量購票,而非僅為自己或親友購票甚 明,此由被告曾於偵查程序中自陳:熱門演唱會可能10個20 個人要去買,也買不到一張,因為很熱門,所以找多一點人 看能不能搶到票;我是透過FB的打工社團請工讀生,買到票 後,就現場把錢給工讀生,我當初找幾位工讀生,我不確定 等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0930 號卷第 9 頁反面)。準此,被告既明知拓元公司之購票系統單一註 冊會員有其購票張數限制,且熱門演唱會購票成功率較低, 為提升購票成功機率及大量購票之目的,當無可能由工讀生 以自己真實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註冊會員並登入網站購票, 蓋倘若工讀生僅可以自己真實之身分證字號及姓名註冊會員 ,該名工讀生亦僅可購得最多4 張之票券,此即與被告花費 成本僱用工讀生提升購票機率及大量購票之目的有違,則被 告對於工讀生冒用身分證字號搭配虛擬之姓名予以購票乙情 ,實無從委為不知。從而,被告為達上開目的,與其所僱用 之工讀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所僱用之工 讀生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冒用他人如附表所示之身分證字 號及附表編號1 、2 、3 姓名註冊為會員,再由工讀生以該 會員帳號登入拓元公司售票系統訂購票券之事實即堪認定。 至被告雖一再以辯稱係其所僱用之工讀生自行冒用他人身分 證字號、姓名註冊會員並登入系統購票云云,然始終未能提 出相關之證據資料以證其實,是被告所辯實屬空言,並非可 採。 ㈣綜上,被告本件所犯事證已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0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工讀 生,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偽造前揭準私文書後各持向拓元公司行使,其偽造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 同一決意,而未經附表所示之人同意,先冒用渠等身分證字 號予以註冊會員,嗣後並以該虛擬註冊會員登入購票網站購 票,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又被告出於同一決意,未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同意或授權而 擅用渠等身分證字號搭配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姓名註 冊為會員並登入購票系統,係以一行為侵犯數人法益,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而論以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 三、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上開所犯事證明 確,且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竟冒 用他人身分證等資料購票,致被冒用資料之人受損害及侵害 拓元公司購票系統販售票券之正確性,行為實屬不該,兼衡 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迄今未與告訴人公司和 解賠償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併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 、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量處有期徒刑3 月,並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執上 詞否認犯罪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64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乙○○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 王宗雄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編│遭冒用註冊│註冊姓名(會員│遭冒用人│註冊會員日期│訂票日期 │演唱會名稱 │票數 │ │號│之身分證字│帳號) │真實姓名│ │ │ │ │ │ │號 │ │ │ │ │ │ │ ├─┼─────┼───────┼────┼──────┼──────┼──────────┼───────┤ │ 1│Z000000000│戊○○(f152913│甲○○ │105 年9 月24│105 年10月1 │學友‧經典世界巡迴演│4 張 │ │ │ │000000000) │ │日上午11時22│日上午10時1 │唱會- 台北站 │ │ │ │ │ │ │分 │分 │ │ │ ├─┼─────┼───────┼────┼──────┼──────┼──────────┼───────┤ │ 2│Z000000000│李季吳(f166982│己○○ │105 年9 月24│105 年9 月24│EXOPLANET #3-The │3 張 │ │ │ │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12│日上午11時3 │EXO'rDIUM in TAIPEI │ │ │ │ │ │ │分 │分 │ │ │ ├─┼─────┼───────┼────┼──────┼──────┼──────────┼───────┤ │ 3│Z000000000│鄭揚毛(f153745│庚○○ │105 年9 月24│105 年9 月24│EXOPLANET #3-The │3 張 │ │ │ │000000000) │ │日上午9 時15│日上午11時9 │EXO'rDIUM in TAIPEI │ │ │ │ │ │ │分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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