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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新各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照嵩 被   告 戴妤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649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