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邱彥欽
被 告 蔡正為
陽政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連福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案被告蔡正為受
通緝中,
迄今未能
開庭審
理,為維護聲請人即
告訴人邱彥欽權利,聲請將本案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等語。
二、
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
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
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503 條第1 項、第
3 項、第50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
條意旨,附帶民事訴訟須待刑事訴訟審結後,視刑事訴訟之
結果係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異其處理,若刑事訴訟
之結果係有罪時,如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
庭(此種案件免納裁判費);若刑事訴訟之結果係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時,得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此種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刑事
庭必先將刑事訴訟部分加以審結,始得依該審理結果,而決
定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處理、是否移送民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
訟費用。
三、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訴訟部分(即本院106 年度交訴
字第49號被告蔡正為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蔡正為於審
理中逃匿,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發布通緝,迄今
尚未緝獲,此有該案件本院
通緝書、被告蔡正為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
可稽,
依照前開法條意旨所示,聲請人對被告蔡正為及其任職之陽
政機械有限公司所提起之前揭附帶民事訴訟,須待被告蔡正
為通緝到案後,視其刑事部分之審理結果,而決定附帶民事
訴訟如何處理、是否移送民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訟費用,於
刑事部分未審結前,尚無從依聲請人之聲請單獨移送本院民
事庭,是聲請人之聲請,
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