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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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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33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移送民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邱彥欽 被   告 蔡正為       陽政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連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蔡正為受通緝中,迄今未能開庭審 理,為維護聲請人即告訴人邱彥欽權利,聲請將本案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等語。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 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 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503 條第1 項、第 3 項、第50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 條意旨,附帶民事訴訟須待刑事訴訟審結後,視刑事訴訟之 結果係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異其處理,若刑事訴訟 之結果係有罪時,如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 庭(此種案件免納裁判費);若刑事訴訟之結果係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時,得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此種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刑事 庭必先將刑事訴訟部分加以審結,始得依該審理結果,而決 定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處理、是否移送民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 訟費用。 三、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訴訟部分(即本院106 年度交訴 字第49號被告蔡正為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蔡正為於審 理中逃匿,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發布通緝,迄今 尚未緝獲,此有該案件本院通緝書、被告蔡正為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依照前開法條意旨所示,聲請人對被告蔡正為及其任職之陽 政機械有限公司所提起之前揭附帶民事訴訟,須待被告蔡正 為通緝到案後,視其刑事部分之審理結果,而決定附帶民事 訴訟如何處理、是否移送民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訟費用,於 刑事部分未審結前,尚無從依聲請人之聲請單獨移送本院民 事庭,是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