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玲齡
選任辯護人 柯勝義
律師
林俊峰律師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聲請解除
限制出境,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黃玲齡准予解除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十二
月二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理 由
一、限制出境係執行
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與
具保、
責付同屬
羈
押替代方式之
強制處分。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
事實審法
院本得就個案
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為裁量
。
申言之,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
訟之進行、
證據之調查
暨將來刑罰之執行,是考量解除限制
出境
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
響為判斷依據。則被告若因出境而滯留他國不歸,自足影響
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依法當得為必要之限制,以確保
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50 號
、96年度台抗字第522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黃玲齡(下稱聲請人)因涉嫌貪污等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
訊問後,命具保新臺幣(下同
)80萬元,並以本院104 年7 月8 日新北院清刑佳104 軍訴
6 字第042846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海岸巡防總局限制聲請人限制出境、出海在案,有本院
104 年7 月3 日訊問筆錄、刑事報到單及上開函稿在卷
可稽
(見本院104 年度軍訴字第6 號卷一第86頁、第90頁至第99
頁、第105 頁)。
㈡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家族企業敏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獲得
臺灣區航太工業同業公會邀請參加「2018日本國際航展」,
其前次赴展場勘查返國後,已委請黎京國際設計公司設計展
場布置,期能以最佳之形象推廣我國精密加工能量,爭取國
外訂單賺取外匯,該航展係自民國107 年11月28日起至30日
止,為配合展場搭建及撤場,黎京公司規劃於107 年11月25
日開始進場,並於同年12月1 日完成撤場,聲請人掌理家族
企業財務及行政事務,需配合黎京公司赴日督工,
期間計需
7 日;另由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敏昌公司擁有日本MAZAK 公
司製造之五軸加工機2 部,因本案遭媒體於104 年間大量披
露,致日本原廠以涉嫌製造軍品為由限用,亦無法取得日本
經濟產業省核發之「移置許可」,聲請人擬併同本次赴日,
親至MAZAK 公司及經濟產業省協調,表明移廠供製造航太扣
件使用,而不再投入產製軍方零件,盼能將五軸加工機移置
三峽新廠,擴大航太扣件產能,爰聲請本院暫時解除聲請人
於107 年11月23日至同年12月2 日出境及出海之限制等語,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區航太工業同業公會107 年5 月2 日(
107 )航公字第20號函、黎京國際設計公司提案及日程表、
崇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6 月16日信函在卷
可佐,聲請
人聲請解除上開期間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核無不當,應
准予暫時自107 年11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2 日止解除限制出
境、出海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楊朝舜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