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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51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政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政琦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犯罪,就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王政琦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二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二所示),均經確定在案。 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者,併合處罰之。」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1 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 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本院說明如下: ㈠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法官宣判確定後,本該一一執 行。但是,由於法定刑的限制或是法官的裁量,只對被告判 處有期徒刑時,其用意就是要被告在受罰後,回到家庭、融 入社會。然而,被告犯數罪,經判處數有期徒刑,合計若超 過被告餘命,就如同無期徒刑。因此,法律選擇30年為基準 ,數有期徒刑徒刑合計超過30年時,須合併定一個不超過30 年的刑期。本於相同的精神,數有期徒刑合計未超過30年, 甚至不到1年,也要經法官裁量,定一個相稱的執行刑。 ㈡然而,法律並未明定如何定應執行刑。本院認為,定應執行 刑是個特殊的量刑程序,基於上述立法精神,須就被告所犯 各罪的⒈犯罪性質、⒉犯罪情狀,以及⒊被告本身的一般情 狀、⒋年齡等,綜合裁量、決定。 ㈢此外,法律將一個人的行為定為犯罪,原則上是因為該行為 對他人造成侵害或有侵害危險,從而,藉由處罰這樣的行為 而達成保護一般人的法律上利益(法益),可以避免被侵害 ,這是刑罰的最重要目的。因此,最重要的考量點在於被告 的侵害結果或侵害危險。經查,附表二所示6 次犯罪的情節 ,依原判決之記載: ⒈《編號1、2》王政琦、陳清源及徐汎辰均明知大麻種子屬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所公告之「管制物品管 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點第3款的管制進口物品,未經許 可,不得私運進口,且依法不得運輸及持有之,竟為下列 行為: ⑴王政琦、陳清源與徐汎辰意圖供栽種之用,共同基於私 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進口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9月 7日前某時,先由徐汎辰與陳清源以通訊軟體TELEGRAM 聯繫購買大麻種子事宜,後陳清源委由王政琦於105年9 月7日下午3時左右,在位於台北市社子之圓興有限公司 ,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向在英國之網路購物平台「種 子城」網站訂購大麻種子70顆,於訂單內載明大麻種子 之收件地址為徐汎辰位在花蓮縣○○鄉○里○○街○○號 住處後,前往其位於新北市○○區○○街○○○○號4樓住 家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以新臺幣(下同)16,302.33 元透過全家便利超商向泓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泓科公 司)購買相應數量之比特幣,該比特幣匯至其帳戶後, 復將該比特幣匯至上開網站所指定之比特幣錢包內而完 成付款程序。之後不詳賣家將其所購買之含大麻種子78 顆(另8 顆為網站贈送)之包裹以航空快遞貨運方式於 同年9月14日至9月21日間運送來台後,由徐汎辰在上址 住處領取該包裹。 ⑵王政琦、陳清源意圖供栽種之用,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 品大麻種子進口之犯意聯絡,於105年9月8日凌晨1時59 分左右,由王政琦在其上址住處內,以手機連結網際網 路,向上開「種子城」網站訂購大麻種子70顆,並於訂 單內載明大麻種子之收件地址為陳清源居所臺中市○○ 區○○路○○號後,於翌日某時,至上開全家便利商店, 以15,436.59 元透過全家便利超商向泓科公司購買相應 數量之比特幣,將該比特幣匯至其帳戶後,再將該比特 幣匯至上開網站所指定之比特幣錢包內而完成付款程序 。之後不詳賣家將其所購買之含大麻種子78顆(另8 顆 為網站贈送)之包裹以航空快遞貨運方式於同年9月22 日至9月29 日間運送來台後,由陳清源在上址居所處領 取該包裹。 ⒉《編號3、4、5、6》王政琦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 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 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透過網路通訊軟體TELE GRAM作為與購毒者簡銘宏之聯繫方式,於如附表一編號 1 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4 所示之方式 ,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與簡銘宏而完成交易。 ㈣考量被告兩次參與走私的大麻種子均為78顆,能夠培植的大 麻植株達156棵,危險性相當高,而其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大 麻的金額合計高達15萬元,散布毒品的情況相當嚴重,因而 定應執行刑4年3月。 三、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輝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 ┌─┬───┬───┬─────┬──────┬─────┬────┬───────────┐ │編│ 被告 │ 對象│ 時間 │地點 │標的名稱及│金額/新 │ 方式 │ │號│ │ │ │ │數量 │臺幣 │ │ ├─┼───┼───┼─────┼──────┼─────┼────┼───────────┤ │1.│王政琦│簡銘宏│105年4月13│臺北市中正區│第二級毒品│6 萬5,00│由王政琦及簡銘宏以通訊│ │ │ │ │日晚間9 時│羅斯福路與南│大麻300公 │0 元 │軟體Telegram聯繫交易毒│ │ │ │ │46分左右 │昌路口處花圃│克 │ │品內容後,於左列時間由│ │ │ │ │ │ │ │ │王政琦交付第二級毒品大│ │ │ │ │ │ │ │ │麻與簡銘宏,後來簡銘宏│ │ │ │ │ │ │ │ │於下次見面時交付現金6 │ │ │ │ │ │ │ │ │萬5,000元與王政琦而完 │ │ │ │ │ │ │ │ │成交易。 │ ├─┼───┼───┼─────┼──────┼─────┼────┼───────────┤ │2.│王政琦│簡銘宏│105年5月4 │臺北市中正區│第二級毒品│5萬元 │由王政琦及簡銘宏以通訊│ │ │ │ │日晚間10時│羅斯福路與南│大麻100公 │ │軟體Telegram聯繫交易毒│ │ │ │ │16分左右 │昌路口處花圃│克 │ │品內容後,於左列時間由│ │ │ │ │ │ │ │ │王政琦交付第二級毒品大│ │ │ │ │ │ │ │ │麻與簡銘宏,由簡銘宏交│ │ │ │ │ │ │ │ │付現金5 萬元與王政琦而│ │ │ │ │ │ │ │ │完成交易。 │ ├─┼───┼───┼─────┼──────┼─────┼────┼───────────┤ │3.│王政琦│簡銘宏│105年6月7 │臺北市中正區│第二級毒品│1萬5,000│由王政琦及簡銘宏以通訊│ │ │ │ │日晚間10時│羅斯福路與南│大麻30公克│元 │軟體Telegram聯繫交易毒│ │ │ │ │57分左右 │昌路口處花圃│ │ │品內容後,於左列時間由│ │ │ │ │ │ │ │ │王政琦交付第二級毒品大│ │ │ │ │ │ │ │ │麻與簡銘宏,由簡銘宏交│ │ │ │ │ │ │ │ │付現金1 萬5,000 元與王│ │ │ │ │ │ │ │ │政琦而完成交易。 │ ├─┼───┼───┼─────┼──────┼─────┼────┼───────────┤ │4.│王政琦│簡銘宏│105年10月 │臺北市中正區│第二級毒品│2萬元 │由王政琦及簡銘宏以通訊│ │ │ │ │30日晚間10│羅斯福路與南│大麻40公克│ │軟體Telegram聯繫交易毒│ │ │ │ │時48分左右│昌路口處花圃│ │ │品內容後,於左列時間由│ │ │ │ │ │ │ │ │王政琦交付第二級毒品大│ │ │ │ │ │ │ │ │麻與簡銘宏,簡銘宏交付│ │ │ │ │ │ │ │ │現金2 萬元與王政琦而完│ │ │ │ │ │ │ │ │成交易。 │ └─┴───┴───┴─────┴──────┴─────┴────┴───────────┘ 附表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