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曄信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德芳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 被   告 楊家勳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家勳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 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