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曄信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德芳
訴訟
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鍾佩潔律師
被 告 楊家勳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
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
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家勳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
罪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判決
可稽。
揆諸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
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