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敏華
原 告 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即金鴻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呂秀蘭
原 告 許喜寧
被 告 楊家勳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楊曹月里即健傑家具行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
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
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楊家勳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法院以
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判決被告楊家勳無罪在案,原告3 人
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接獲前開刑事判決始知悉上情,原告
3 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
當事人,不可能預先知悉刑事判
決之結果,無法事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向法
院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僅能於收受刑事判決後再具狀聲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審理。
二、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上
開移送之聲請,至遲應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前為之,如法
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本文判決無罪者,因案件
已作成一審終局判決,自無從再以裁定移送同審級之民事庭
審理。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於108 年2 月14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原告3 人遲至108 年2 月
27日始行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
詳刑事聲請狀上本院收發章),依前開之說明於法
顯有不符
,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