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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榮 選任辯護人 黃永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 字第3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家榮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 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 之期限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許家榮前係「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路○○號,下稱三叔公公司)之經理,其明知除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非銀行業者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基於 非法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匯兌業務之犯意,於在三叔 公公司任職期間,因知悉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張政哲,有 人民幣兌換之需求,且因三叔公公司之總經理陳世洋(涉嫌 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為起訴處分確定)要求大陸地區客戶,需以新臺幣支付貨 款,是三叔公公司之大陸地區客戶盛香味公司,因而有兌換 新臺幣之需求,許家榮即自民國102年7月3日起至103年6月6 日止,與澳門地區換匯業者接洽,利用澳門地區換匯業者之 管道,非法辦理新臺幣與人民幣之雙向地下匯兌業務,其方 式為由許家榮依澳門地區換匯業者提供之匯率(即比牌價多 3%到5%之優惠)與張政哲接洽後,由張政哲交付現金或匯款 至許家榮及許家榮所指定不知情之宋大智、陳張燕秀、陳玲 、黃淑華、胡慧英、楊友仁、林鎮農、洪清源、洪文昇、江 嘉興、陳灯照、周清海、洪明煬(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 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所有或所使用、如附表所示帳戶,張政哲依約於附表所示 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後,其中附表編 號1 、3至5所示款項,則充做盛香味公司給付三叔公公司之 貨款,張政哲復於103年5月6日,匯款新臺幣(下同)400萬 元、500萬元至附表編號2所示帳戶內,及於103年6月2日、6 日,分別交付現金120萬元、813萬4,500元予許家榮,及於1 03 年6月6日,匯款86萬5,500元至附表編號13所示帳戶內, 再由許家榮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盛香味公司等人將人民幣匯 入張政哲所指定之帳戶,以此方式,未經許可擅自辦理國內 外匯兌業務,累積匯兌金額共計128,455,530 元,許家榮並 因此獲得澳門換匯業者提供之臺灣澳門來回機票共10次(價 值約6,000元×10次=60,000元),及澳門住宿共5晚(價值 約2,000元×5次=10,000元)。嗣許家榮未依約給付人民幣 ,張政哲察覺有異,具狀告發許家榮涉嫌違反銀行法,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張政哲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告發後,經檢察官偵查提 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定有明 文。茲查本判決所引用關於供述之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 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其餘關於供述之卷證資料 之證據能力,公訴人、被告許家榮及其辯護人均於本院審理 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07年7月10日審判筆錄第35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而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 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 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陳世洋、周清海、陳灯照、宋大智 、洪明煬、陳玲、黃淑華、江嘉興、洪清源、胡慧英、林鎮 農、楊友仁、陳張燕秀、洪文昇於另案之供述、證人告發 人張政哲於偵訊時之指述、證述,及證人黃建倫、黃錦雲於 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卷附告發人張政哲遭另案被告 陳世洋、陳灯照、周清海詐騙之匯款明細表1 份、受款人宋 大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3紙、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6 紙、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及明細整理資料1 份、受款人許家榮 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3紙、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5紙、 受款人陳張燕秀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4 紙、臺灣土地銀行 匯款申請書5紙、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及明細整理資料1份、受 款人陳玲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3 紙、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 請書5紙、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及明細整理資料1份、受款人黃 淑華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5紙、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4 紙、帳戶存摺內頁及明細整理資料1 份、受款人胡慧英之彰 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受款 人沈芷安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 紙、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1份、受款人林若雯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帳戶存 摺內頁影本1份、受款人洪清源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 份、受款人洪明煬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 聯1紙、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帳戶存摺內頁及提款 卡影本1份、受款人洪文昇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 受款人江嘉興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 紙、帳戶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1份(見他卷㈠第7頁至第10頁、14頁至第18頁、第 20頁至第45頁、第211頁至第243頁、他卷㈡第265頁至第272 頁、第331頁、第363頁至第364頁、第340頁、第348頁至第3 49頁、第372頁至第376頁、他卷㈢第31頁至第33頁)、成品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品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 紙、 受款人成品公司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 紙、臺灣土地銀行 匯款申請書8紙、受款人陳灯照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4紙、 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3紙(見他卷㈠第46 頁至第56頁) ,及劦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劦柏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單影本、受款人劦柏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見他 卷㈠第57頁至第58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和分行103年7 月9日國世中字第1030000069號函檢附該行帳戶000000000 000 號之開戶資料(被告許家榮,見他卷㈠第105頁至第106 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 年7月7日營清字 第1030026921號函暨檢附該行帳戶000000000000號、000000 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 00號之開戶資料(另案被告宋大智、陳張燕秀、陳玲、黃淑 華、洪明煬,見他卷㈠第108頁至第114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豐中分行103年7月17日合金豐中字第1030002070號函暨 檢附該行帳戶0000000000000 號之開戶資料(另案被告胡慧 英,見他卷㈠第116頁至第117頁)、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分 行103年7月11日合金東莊存字第1030002314號函暨檢附該行 帳戶0000000000000 號之開戶資料(另案被告洪文昇,見他 卷㈠第119 頁至第121頁)、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7月8日中業存字第1030011368號函暨檢附該行帳戶000000 000000 號之開戶資料(另案被告洪清源、見他卷㈠第123頁 至第124 頁)、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7月16日玉山個(存 )字第1030704233號函暨檢附該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0 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另案被告江嘉興、林若雯,見 他卷㈠第126頁至第127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7月 4日作心詢字第1030704108號函暨檢附該行帳戶00000000000 000 號之開戶資料(沈芷安、見他卷㈠第129頁至第130頁) 、另案被告黃淑華、陳張燕秀、陳玲、宋大智、洪明煬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見他卷㈡第273頁至第274頁)、楊友仁匯款 予被告許家榮之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見他卷㈡第367 頁) 、楊友仁與被告許家榮及三叔公公司業務往來之匯款資料( 見他卷㈢第20頁至第27頁、第116頁至第137頁)、楊友仁於 102年4月24日以胞妹楊淳喻名義轉帳人民幣10萬元予許家榮 之電子回執(見他卷㈢第28頁)、楊友仁之大台北銀行匯款 申請書(見他卷㈢第29 頁至第30頁)、三叔公公司103年度 對盛香味公司之出貨及收款明細、盛香味公司付款至宋大智 、陳張燕秀、黃淑華、陳玲帳戶之明細分類帳與三叔公公司 帳戶對照明細(見他卷㈢第42頁至第48頁)、證人即告發人 張政哲與被告許家榮103年1月20日、1月27日通信軟體Whats App 之對話內容(見他卷㈢第56頁至第57頁)、證人即告發 人張政哲與被告許家榮102 年12月1日、103年1月21日、103 年2 月20日通信軟體WhatsApp之對話內容(見他卷㈢第58頁 至第63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3頁)、證人即告發人張政 哲102 年12月3日及12月4日匯款予宋大智、陳張燕秀、黃淑 華、陳玲及陳灯照之匯款單(見他卷㈢第64頁至第66頁)、 證人即告發人張政哲103年1月22日匯款予宋大智、陳張燕秀 、黃淑華、陳玲之匯款單(見他卷㈢第71頁至第72頁)、玉 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6月1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51 7019號函檢附該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 103年4月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05頁至第109頁)、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中和分行107年5月18日國世中和字第10700000 56 號函檢附該行帳戶000000000000號103年2月至5月交易明 細(見本院卷第113頁至第147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總行107年5月18日營清字第1070041833號函檢附該行帳 戶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102 年7月至103年4月之交易明細、000000000000號、000000000 000號102年8月至103年4月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49頁至 第169 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7年5 月21日元作服字第1070017405號函檢附該行帳戶0000000000 0000號103年4月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73頁至第175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24日兆銀總票據 字第1070019646 號函檢附該行帳戶00000000000號103年4月 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81頁)、台中商業銀行 總行107年5月23日中業執字第1070015542號函暨檢附該行帳 戶000000000000號103年4月之交易明細、000000000000號10 2 年10月至103年2月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83頁至第193 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7年5月23日作心詢字第107051 6113號函暨檢附該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103年3月之交易 明細(見本院卷第195頁至第19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 中分行107年5月30日合金豐中字第1070001823號函檢附該行 帳戶0000000000000號103年4月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99 頁至第201 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新莊分行107年5月25 日合金東新莊字第1070002139號函檢附該行帳戶0000000000 000 號103年4月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03頁至第205頁) 各1 份,及被告許家榮、證人即告發人張政哲與換匯業者之 手機翻拍對話紀錄照片共65張(見偵緝卷第27頁至第91頁)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憑採 。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認,應依法 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銀行法第29 條第1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 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 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 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國內外 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 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 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 、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 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 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 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再資金、款 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 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99年度台上字第7380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5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 ,係違反銀行法第29 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 務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 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而銀行法第29 條第1項規定所 稱「辦理匯兌業務」,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 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 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 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 字第619 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於上開期間先後多次辦 理非法匯兌業務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屬反覆、延續性 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均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再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 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 之罰金」,考其立法緣由及意旨之所以設定較重之法定刑, 無非以社會游資氾濫,以驚人高利吸收民間游資之投資公司 大幅增加,業務發展甚為迅速,其規模甚至不亞於地區性合 作社及中小企業銀行者,投資公司以高利向社會不特定之多 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給予憑證,約定返還本金或高利 之行為,不僅造成銀行存款之流失,更造成各投資公司於高 利率之壓力下,趨於從事炒作股票、外匯、房地產等投機性 活動,經營風險偏高,一旦經濟不景氣或一時之週轉不靈, 即有釀成金融風暴之可能,且該投資公司並非銀行,既未依 法計繳存款準備金,其資金運用,亦不在銀行法約束之列, 如允許一般投資公司向社會大眾收受存款,一旦失敗,甚至 惡性倒閉,廣大存款人之利益必難獲得確保,並可能造成社 會大眾財產上損失,而衍生諸多社會問題,亦損害國家正常 之經濟及資金活動,因之該條重罰之目的在於藉由嚴懲地下 投資公司以杜絕銀行法第29條所稱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 存款」或「受託經理信託資金」。至於辦理「國內外匯兌業 務」,雖亦同為該條所規範,然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僅 係違反政府匯兌管制之禁令,影響正常之金融秩序及政府對 於資金之管制,惟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並未造成任何影 響,因之「國內外匯兌業務」與「收受存款」、「受託經理 信託資金」固同列為銀行法第125 條所應處罰之行為,然其 不法內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及大小均非可等同視之。本案被 告所獲取之報酬約為7 萬元(詳如後述沒收部分說明),並 非暴利,考量被告犯罪動機尚非惡劣,其行為並未對客戶財 產造成實際損害,其規模對於我國金融秩序之影響亦屬有限 等情,是認倘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尚有堪資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 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無視法律禁令,非法辦理地下匯兌 業務,影響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之管制,其行為應予相 當程度之非難;惟念及其並未嚴重危害金融秩序及一般社會 大眾財產,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分工及參與程度、獲 利金額,兼衡其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教育程度、家庭生活 狀況,及其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其因一時短 於思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認犯行,頗具悔意,足認其 等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復鑑於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本院審慎考量全案情節, 認本案對於被告所科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斟酌其犯 罪情節,認除前開緩刑之宣告外,另有科予被告一定負擔之 必要,遂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規定,予以 宣告緩刑2年,並命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支付8萬元 ,以啟自新。 肆、沒收部分: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實體 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案之沒收自應適 用修正後刑法之沒收實體規定,先予敘明。查本案被告犯罪 所得業據被告於本院107年7月10日審理時供稱:「(審判長 問:你在106年3月29日偵訊時有提到,你賺到的就是免費住 宿、機票跟吃,這是何意思?)因為換匯的時候要前往澳門 ,澳門那邊換匯的業者就會提供我來回機票跟當地住宿,吃 的部分是指在飯店裡消費,業者就會付錢,我去拿現金回來 臺灣的話大約去10次左右,每次受到招待的金額機票來回大 約6千多元,住宿一晚大約2千元台幣,吃的部分是住宿就會 送餐券,除此之外並沒有給我其他的好處。我有時候去是當 天來回,最多待一天,並不是每次都有住宿,有住宿的次數 大約一半,約5次。」等語(見本院卷第252頁),是依被告 上開供述,其犯罪所得約為7萬元(計算式:機票6千元×10 次+住宿2千元×5次=7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匯差部分,依被告 於106年3月29日偵訊時之供述:「(檢察官問:你從中如何 獲利?獲利多少?)我賺到的就是免費住宿、機票跟吃,業 者給我的優惠(指匯差)我都是轉給張政哲... 。」等語( 見偵緝卷第25頁背面),可知被告並未獲取匯差利益,且綜 觀全卷資料,並無證據證明本件之匯差利益係由被告所獲取 ,是實難認此部分為其犯罪所得,爰不予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訴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 1 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59 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邱舒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 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 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 ┌──┬────┬───────┬───────┬───────┐ │編號│受款人 │帳戶帳號 │時間 │金額(新臺幣)│ ├──┼────┼───────┼───────┼───────┤ │ 1 │宋大智 │華南商業銀行土│102年7月3日 │38萬元 │ │ │ │城分行帳號1862├───────┼───────┤ │ │ │00000000號 │102年7月10日 │35萬5,000元 │ │ │ │ ├───────┼───────┤ │ │ │ │102年8月6日 │44萬元 │ │ │ │ ├───────┼───────┤ │ │ │ │102年12月24日 │48萬元 │ │ │ │ ├───────┼───────┤ │ │ │ │102年12月31日 │125萬7,000元 │ │ │ │ ├───────┼───────┤ │ │ │ │103年1月22日 │230萬元 │ │ │ │ ├───────┼───────┤ │ │ │ │103年1月28日 │120萬元 │ │ │ │ ├───────┼───────┤ │ │ │ │103年2月19日 │115萬元 │ │ │ │ ├───────┼───────┤ │ │ │ │103年3月12日 │150萬元 │ ├──┼────┼───────┼───────┼───────┤ │ 2 │許家榮 │國泰世華商業銀│103年2月6日 │37萬5,000元 │ │ │ │行中和分行帳號├───────┼───────┤ │ │ │000000000000號│103年2月6日 │58萬5,000元 │ │ │ │ ├───────┼───────┤ │ │ │ │103年2月20日 │139萬6,000元 │ │ │ │ ├───────┼───────┤ │ │ │ │103年3月27日 │760萬元 │ │ │ │ ├───────┼───────┤ │ │ │ │103年4月2日 │420萬元 │ │ │ │ ├───────┼───────┤ │ │ │ │103年4月23日 │834萬5,000元 │ ├──┼────┼───────┼───────┼───────┤ │ 3 │陳張燕秀│華南商業銀行土│102年7月10日 │35萬5,000元 │ │ │ │城分行帳號1862├───────┼───────┤ │ │ │00000000號 │102年8月6日 │43萬4,900元 │ │ │ │ ├───────┼───────┤ │ │ │ │102年12月3日 │48萬5,000元 │ │ │ │ ├───────┼───────┤ │ │ │ │102年12月24日 │47萬7,500元 │ │ │ │ ├───────┼───────┤ │ │ │ │102年12月31日 │114萬7,000元 │ │ │ │ ├───────┼───────┤ │ │ │ │103年1月22日 │250萬元 │ │ │ │ ├───────┼───────┤ │ │ │ │103年1月28日 │130萬元 │ │ │ │ ├───────┼───────┤ │ │ │ │103年2月19日 │115萬元 │ │ │ │ ├───────┼───────┤ │ │ │ │103年3月12日 │150萬元 │ ├──┼────┼───────┼───────┼───────┤ │ 4 │陳玲 │華南商業銀行土│102年7月3日 │27萬6,000元 │ │ │ │城分行帳號1862├───────┼───────┤ │ │ │00000000號 │102年8月6日 │43萬元 │ │ │ │ ├───────┼───────┤ │ │ │ │103年12月24日 │46萬5,500元 │ │ │ │ ├───────┼───────┤ │ │ │ │103年12月31日 │104萬3,000元 │ │ │ │ ├───────┼───────┤ │ │ │ │103年1月22日 │190萬元 │ │ │ │ ├───────┼───────┤ │ │ │ │103年1月28日 │100萬元 │ │ │ │ ├───────┼───────┤ │ │ │ │103年2月19日 │115萬元 │ │ │ │ ├───────┼───────┤ │ │ │ │103年3月12日 │150萬元 │ ├──┼────┼───────┼───────┼───────┤ │ 5 │黃淑華 │華南商業銀行土│102年7月3日 │40萬元 │ │ │ │城分行帳號1862├───────┼───────┤ │ │ │00000000號 │102年8月6日 │43萬4,900元 │ │ │ │ ├───────┼───────┤ │ │ │ │102年12月3日 │46萬9,000元 │ │ │ │ ├───────┼───────┤ │ │ │ │102年12月24日 │48萬5,000元 │ │ │ │ ├───────┼───────┤ │ │ │ │102年12月31日 │115萬3,000元 │ │ │ │ ├───────┼───────┤ │ │ │ │103年1月22日 │250萬元 │ │ │ │ ├───────┼───────┤ │ │ │ │103年1月28日 │150萬元 │ │ │ │ ├───────┼───────┤ │ │ │ │103年2月19日 │115萬元 │ │ │ │ ├───────┼───────┤ │ │ │ │103年3月12日 │150萬元 │ ├──┼────┼───────┼───────┼───────┤ │ 6 │胡慧英 │合作金庫商業銀│103年4月18日 │146萬4,000元 │ │ │ │行豐中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 │ │ │ │ │ │號 │ │ │ ├──┼────┼───────┼───────┼───────┤ │ 7 │沈芷安 │永豐商業銀行世│103年3月21日 │500萬元 │ │ │(帳戶實│貿分行帳號0010│ │ │ │ │際使用人│0000000000號 │ │ │ │ │係楊友仁│ │ │ │ │ │) │ │ │ │ ├──┼────┼───────┼───────┼───────┤ │ 8 │林若雯 │玉山商業銀行西│103年4月18日 │47萬1,380元 │ │ │(帳戶實│屯分行帳號 │ │ │ │ │際使用人│0000000000000 │ │ │ │ │係林鎮農│號 │ │ │ │ │) │ │ │ │ ├──┼────┼───────┼───────┼───────┤ │ 9 │洪清源 │臺中商業銀行豐│103年4月18日 │97萬6,000元 │ │ │ │原分行帳號0412│ │ │ │ │ │00000000號 │ │ │ ├──┼────┼───────┼───────┼───────┤ │ 10 │洪文昇 │合作金庫商業銀│103年4月18日 │82萬9,500元 │ │ │ │行東新莊分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4號 │ │ │ ├──┼────┼───────┼───────┼───────┤ │ 11 │江嘉興 │玉山商業銀行大│103年4月18日 │325萬120元 │ │ │ │雅分行帳號0358│ │ │ │ │ │000000000號 │ │ │ ├──┼────┼───────┼───────┼───────┤ │ 12 │成品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103年1月27日 │420萬元 │ │ │ │行東台中分行帳├───────┼───────┤ │ │ │號00000000000 │103年2月6日 │180萬元 │ │ │ │號 ├───────┼───────┤ │ │ │ │103年2月19日 │460萬元 │ │ │ │ ├───────┼───────┤ │ │ │ │103年2月20日 │460萬元 │ │ │ │ ├───────┼───────┤ │ │ │ │103年3月6日 │690萬元 │ │ │ │ ├───────┼───────┤ │ │ │ │103年3月25日 │500萬元 │ │ │ │ ├───────┼───────┤ │ │ │ │103年4月1日 │500萬元 │ │ │ │ ├───────┼───────┤ │ │ │ │103年4月17日 │500萬元 │ ├──┼────┼───────┼───────┼───────┤ │ 13 │陳灯照 │臺中商業銀行沙│102年10月29日 │94萬6,000元 │ │ │ │鹿分行帳號0442├───────┼───────┤ │ │ │00000000號 │102年11月21日 │119萬2,500元 │ │ │ │ ├───────┼───────┤ │ │ │ │102年11月26日 │119萬2,500元 │ │ │ │ ├───────┼───────┤ │ │ │ │102年12月4日 │190萬8,000元 │ │ │ │ ├───────┼───────┤ │ │ │ │102年12月25日 │95萬4,000元 │ │ │ │ ├───────┼───────┤ │ │ │ │102年12月25日 │95萬4,000元 │ │ │ │ ├───────┼───────┤ │ │ │ │103年1月9日 │200萬元 │ ├──┼────┼───────┼───────┼───────┤ │ 14 │劦柏公司│元大商業銀行復│103年4月18日 │146萬4,000元 │ │ │ │興分行帳號0023│ │ │ │ │ │0000000000號 │ │ │ ├──┼────┼───────┼───────┼───────┤ │ 15 │洪明煬 │華南商業銀行雙│102年8月6日 │25萬元 │ │ │ │和分行帳號1722├───────┼───────┤ │ │ │00000000號 │103年3月12日 │90萬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