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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暐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怡堯 被   告 美奇歐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仁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仁宗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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