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暐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怡堯
被 告 美奇歐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仁宗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仁宗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