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素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5日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第二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2553 號,第一 審簡易判決案號:107 年度交簡字第396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理由詳如附件「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 二、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而 簡易案件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1 章及第2 章除 第361 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上述規定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3 章上訴第三審之規定,因而簡易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 再提起上訴,換言之,簡易案件之終審法院為地方法院合議 庭。次按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 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 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亦 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簡字 第3967號判決判處上訴人即被告有期徒刑5 月,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後,以108 年度 交簡上字第34號判決駁回上訴,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本件公共危險案件於本院第二審 宣示判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並告確定,不得再行上訴,是 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以刑事聲明上訴狀對本院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判決聲明上訴,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 起上訴,於法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62 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