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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鄭稟燁 兼 法定代理人 鄭宇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張祐齊律師       王琇慧律師 被   告 蘇錫鑫       正笙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俞惠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漏載原告鄭稟燁之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應分別補充為「兼法定代理人鄭宇盛住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張宜斌律師、張祐齊律師、王琇慧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 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人別欄漏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 應予更正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