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鄭稟燁
兼
法定
代理人 鄭宇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
律師
張祐齊律師
王琇慧律師
被 告 蘇錫鑫
正笙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俞惠英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
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漏載原告鄭稟燁之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應分別補充為「兼法定代理人鄭宇盛住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張宜斌律師、張祐齊律師、王琇慧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
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人別欄漏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
應予更正如主文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