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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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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0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4號 原   告 賴家正 被   告 賴煜勛       翊美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審交易字第14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煜勛經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 審交易字第1495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此有 刑事判決1 份附卷可佐。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民國109 年1 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1 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林正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