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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3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陳昶運 原   告 謝曉瑤 被   告 王紹州 被   告 鼎曜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謝安隆 上列被告王紹州、鼎曜餐飲設備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26號),經原告陳昶運、謝曉瑤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