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樑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9
7 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國樑犯詐欺取財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吳國樑於本
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新升空調公司及太極光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各1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爰
審
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以中古壓縮機混充新品,販售予
告訴人太極光公司,致
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價金,行為實
不足取,惟念其終能坦承
犯行,尚有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
成
和解,並賠償完畢,有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
份附卷
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肄業之
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
儆。
三、至被告所詐得之新臺幣(下同)3 萬5,000 元,雖屬其
犯罪
所得,惟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有新北市新莊區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 份
可憑,足認被告已填補告訴人所受損
害,倘仍就其犯罪所得
宣告沒收或
追徵,實有過苛
之虞,故
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197號
被 告 吳國樑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國樑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新升空調有限公司(
下稱新升空調公司) 之負責人。緣太極光光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太極光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弄00號)所有之日立牌冰水機主機空調設備於民國105年
11月間發生故障,委請吳國樑檢查修繕,雙方約定安裝全新
之日立牌壓縮機,價格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
詎吳國
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在上開
太極光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營業址,以95
年間出廠之中古壓縮機混充全新之壓縮機安裝完成,而向太
極光公司人員許榮昌佯稱已安裝全新壓縮機云云,致太極光
公司陷於錯誤,因而支付3萬5,000元與吳國樑。
嗣於106年7
月27日,因前開空調設備發生異常,經太極光公司聯繫吳國
樑前往修繕,吳國樑置之不理,太極光公司另委請三優工程
有限公司人員檢查修繕,始知受騙。
二、案經太極光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吳國樑於偵查中之供│⑴被告於上開時間,至告訴│
│ │述 │ 人太極光公司,以中古壓│
│ │ │ 縮機安裝完成之事實。 │
│ │ │⑵被告以全新壓縮機之價格│
│ │ │ ,向告訴人請款之事實。│
├──┼───────────┼────────────┤
│ 2 │
證人即告訴
代理人周政泰│告訴人委請被告安裝全新壓│
│ │於偵查中之證述 │縮機,被告以中古壓縮機安│
│ │ │裝完成,卻以全新壓縮機之│
│ │ │價格向告訴人請款之事實。│
├──┼───────────┼────────────┤
│ 3 │證人即太極光公司之員工│告訴人與被告約定係以安裝│
│ │許昌於偵查中之證述 │全新壓縮機,被告安裝完成│
│ │ │時表示為全新壓縮機之事實│
│ │ │。 │
├──┼───────────┼────────────┤
│ 4 │證人即三優工程有限公司│⑴證明被告安裝95年出廠之│
│ │之經理陳國明、技師陳│ 壓縮機之事實。 │
│ │羿於偵查中之證述 │⑵證明全新壓縮機和中古壓│
│ │ │ 縮機有價差之事實。 │
├──┼───────────┼────────────┤
│ 5 │新升空調公司估價單2 紙│證明告訴人與被告約定以全│
│ │、維修工作表及發票各1 │新壓縮機安裝,被告卻以中│
│ │紙、告訴人提供之中古壓│古壓縮機安裝完成,並以全│
│ │縮機照片2 張、日立產品│新壓縮機價格向告訴人收費│
│ │保證書、三優工程有限公│之事實。 │
│ │司之估價單各1 紙、存證│ │
│ │信函各1 份、機器故障照│ │
│ │片9 張。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所取得之上開犯罪所得3萬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林卓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