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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簡字第 12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9 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國樑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吳國樑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新升空調公司及太極光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各1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 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以中古壓縮機混充新品,販售予 告訴人太極光公司,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價金,行為實 不足取,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 份附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肄業之 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至被告所詐得之新臺幣(下同)3 萬5,000 元,雖屬其犯罪 所得,惟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有新北市新莊區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 份可憑,足認被告已填補告訴人所受損 害,倘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實有過苛之虞,故 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197號 被 告 吳國樑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國樑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新升空調有限公司( 下稱新升空調公司) 之負責人。緣太極光光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太極光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弄00號)所有之日立牌冰水機主機空調設備於民國105年 11月間發生故障,委請吳國樑檢查修繕,雙方約定安裝全新 之日立牌壓縮機,價格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吳國 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在上開 太極光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營業址,以95 年間出廠之中古壓縮機混充全新之壓縮機安裝完成,而向太 極光公司人員許榮昌佯稱已安裝全新壓縮機云云,致太極光 公司陷於錯誤,因而支付3萬5,000元與吳國樑。於106年7 月27日,因前開空調設備發生異常,經太極光公司聯繫吳國 樑前往修繕,吳國樑置之不理,太極光公司另委請三優工程 有限公司人員檢查修繕,始知受騙。 二、案經太極光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吳國樑於偵查中之供│⑴被告於上開時間,至告訴│ │ │述 │ 人太極光公司,以中古壓│ │ │ │ 縮機安裝完成之事實。 │ │ │ │⑵被告以全新壓縮機之價格│ │ │ │ ,向告訴人請款之事實。│ ├──┼───────────┼────────────┤ │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周政泰│告訴人委請被告安裝全新壓│ │ │於偵查中之證述 │縮機,被告以中古壓縮機安│ │ │ │裝完成,卻以全新壓縮機之│ │ │ │價格向告訴人請款之事實。│ ├──┼───────────┼────────────┤ │ 3 │證人即太極光公司之員工│告訴人與被告約定係以安裝│ │ │許昌於偵查中之證述 │全新壓縮機,被告安裝完成│ │ │ │時表示為全新壓縮機之事實│ │ │ │。 │ ├──┼───────────┼────────────┤ │ 4 │證人即三優工程有限公司│⑴證明被告安裝95年出廠之│ │ │之經理陳國明、技師陳│ 壓縮機之事實。 │ │ │羿於偵查中之證述 │⑵證明全新壓縮機和中古壓│ │ │ │ 縮機有價差之事實。 │ ├──┼───────────┼────────────┤ │ 5 │新升空調公司估價單2 紙│證明告訴人與被告約定以全│ │ │、維修工作表及發票各1 │新壓縮機安裝,被告卻以中│ │ │紙、告訴人提供之中古壓│古壓縮機安裝完成,並以全│ │ │縮機照片2 張、日立產品│新壓縮機價格向告訴人收費│ │ │保證書、三優工程有限公│之事實。 │ │ │司之估價單各1 紙、存證│ │ │ │信函各1 份、機器故障照│ │ │ │片9 張。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所取得之上開犯罪所得3萬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林卓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