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僑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達 被   告 周震國 上列被告周震國因侵占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9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