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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 8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82號 原   告 曾碧珠 址設新北市○○區○○路○○○號13樓 被   告 謝 誠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普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 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 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 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誠所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 字第1592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進行簡式審理 程序,並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當日簡式審判程序筆錄附 卷可憑,然原告曾碧珠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8 年 10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另原告對被告等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依 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係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 如檢察官、被告等)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時,原告亦得於 該刑事案件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 案件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因其本件之訴駁回 而影響其請求權利,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