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82號
原 告 曾碧珠 址設新北市○○區○○路○○○號13樓
被 告 謝 誠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普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
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
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
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2年
法律座談會刑
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
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誠所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
字第1592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進行簡式審理
程序,並
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當日簡式
審判程序筆錄附
卷
可憑,然原告曾碧珠於前述
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8 年
10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
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另原告對被告等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依
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係於刑事案件
上訴權人(
如檢察官、被告等)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時,原告亦得於
該刑事案件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
案件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因其本件之訴駁回
而影響其
請求權利,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