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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7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重國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張嘉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67 8 號、第679 號、第680 號、第682 號、第683 號、第684 號、 第685 號、第686 號、第687 號、108 年度偵字第8813號),及 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緝字第312 號),因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彭重國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附表編號2 至4 、7 、9 、10、12至14、16「侵占金額或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 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事 實 一、彭重國係樂米創意有限公司(下稱樂米公司)之負責人,為 從事業務之人,因財務困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業務侵占及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8 月間某日,將附 表編號3 、5 至8 、12至16所示之人因報名參加樂米公司舉 辦相關活動之報名費(詳細交付時間、事由、侵占金額均詳 附表),及附表編號1 、2 、4 、9 至11所示之人交付之財 物(詳細交付時間、事由、侵占金額或物品均詳附表),均 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吳裕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已與中和 第一分局合併為中和分局),林怡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黃偉如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黃純瑤 、盧永誠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鍾婕妤訴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及陳昱儒告訴林 琪瑄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謝佩馨、葉俊言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黃怡萍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及江韻如、魏穎慧、林晏如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彭重國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告訴人 吳裕瑄、林怡臻、黃偉如、黃純瑤、鍾婕妤、盧永誠、謝佩 馨、葉俊言於警詢、證人即告訴人陳昱儒、黃怡萍於偵查中 、證人即告訴人林琪瑄、江韻如、魏穎慧、林晏如於警詢及 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陳柏安、林崇安於警詢時證述相符,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臉書對話紀錄、網路 郵局交易明細查詢、玉山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告訴人吳裕瑄部分)、 LINE對話紀錄9 份、帳戶交易明細3 份、國泰世華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夥契約書、應付金額表、國內快捷掛 號包裹查詢、掛號函件執據、信封封面各1 份(告訴人陳昱 儒部分)、合約書、中國信託銀行樂米創意有限公司帳戶存 摺封面影本、伊貝特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與樂米創意有限公司 之轉帳資料、樂米創意有限公司對帳總表、板橋埔墘郵局存 證信函第807 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一 般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伊貝特報名網2015夜光自行車嘉年華網路列 印資料、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104 年12月10日函、 伊貝特資訊服務有限公司104 年12月17日函暨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伊貝特資訊與樂米公司間之聯繫窗口洽談經過、 伊貝特資訊所收款項所開立發票等資料、樂米創意有限公司 無此公司退回信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104 年11月 3 日函暨客戶資料歸戶表及交易明細各1 份(告訴人林怡臻 部分)、員警職務報告、快捷郵件執據、LINE對話紀錄各1 份(告訴人黃偉如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伊貝特報名網Social Run聯誼路跑活動延期通知網頁列印 資料各1 份(告訴人黃純瑤部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依營 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統一安源資訊ibon事業群營運部行 銷業務回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函之電子郵件各1 份 (告訴人鍾婕妤部分)、伊貝特報名網2015夜光自行車嘉年 華停辦公告網頁列印資料、個人報名清單、新北市政府體育 處104 年10月5 日函、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資料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 (告訴人盧永誠部分)、存摺交易明細、Citytalk城市通20 15極限闖關╳Running 派對活動頁面、臉書對話紀錄、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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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誼路跑活動延期通知網頁列印資料、網友留言畫面列 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 月25日函暨樂 米創意有限公司開戶資料、公司設立登記表及存款交易明細 各1 份(被害人林崇安部分)附卷可稽認被告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5 條、第336 條規定均於108 年12月 2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惟因上開條文於 72年6 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 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 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應依一般法律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刑法 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 ㈢起訴書認被告侵占附表編號1 、2 、4 、9 至11所示財物部 分係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業經公訴人 於本院審理時更正為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本院毋 庸再為起訴法條之變更。 ㈣被告以一侵占行為同時觸犯業務侵占罪及侵占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本 件並無事證證明被告有數次侵占行為,是檢察官起訴意旨認 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緝字第312 號併辦意旨,及 被害人陳柏安、林崇安部分,與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犯行, 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㈥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自稱因父親中風而生財 務困難之犯罪動機,其自小父母離異,由父親獨力撫養長大 ,日前從事日文翻譯之工作,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3 萬 多元,惟目前甫失業等生活狀況,其於本件犯行前並無任何 犯罪科刑紀錄,可見品行尚可,其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大學畢 業之智識程度,其本件犯行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合計受有財產 損害40餘萬元,暨其雖坦承全部犯行,並與告訴人吳裕瑄、 黃純瑤、鍾婕妤、林琪瑄、黃怡萍、被害人陳柏安成立調解 ,惟未實際依調解條件賠償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且未與其 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被告侵占附表編號2 至4 、7 、9 、10、12至14、16所示財 物,核屬其本件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知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 餘所侵占之財物,固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其業與各該告 訴人及被害人成立調解,已如前述,如就該犯罪所得再宣告 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汝羽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姿 雯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振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或│交付時間 │侵占金額(新臺│事由 │ │ │被害人 │ │幣)或物品 │ │ ├──┼────┼───────┼───────┼───────────┤ │ 1 │告訴人 │104 年6 月1 日│26,500元 │買賣卡西歐相機TR60 1台│ │ │吳裕瑄 │ │ │ │ ├──┼────┼───────┼───────┼───────────┤ │ 2 │告訴人 │103 年6 月16日│278,730 元 │投資卡西歐相機TR60 │ │ │陳昱儒 │至104 年9 月間│ │ │ ├──┼────┼───────┼───────┼───────────┤ │ 3 │告訴人 │104 年6 月12日│1,980 元 │2015夜光自行車嘉年華活│ │ │林怡臻 │ │ │動報名費 │ ├──┼────┼───────┼───────┼───────────┤ │ 4 │告訴人 │104 年6 月30日│告訴人黃偉如之│舊相機補差價換新相機 │ │ │黃偉如 │ │卡西歐TR35舊相│ │ │ │ │ │機1 台 │ │ │ │ │ │ │ │ ├──┼────┼───────┼───────┼───────────┤ │ 5 │告訴人 │104 年3 月28日│5,070 元 │Social Run聯誼路跑活動│ │ │黃純瑤 │ │ │報名費 │ ├──┼────┼───────┼───────┼───────────┤ │ 6 │告訴人 │104 年3 月5 日│4,400 元 │2015夜光自行車嘉年華活│ │ │鍾婕妤 │ │ │動報名費 │ ├──┼────┼───────┼───────┼───────────┤ │ 7 │告訴人 │104 年3 月2 日│1,090 元 │2015夜光自行車嘉年華活│ │ │盧永誠 │ │ │動報名費 │ ├──┼────┼───────┼───────┼───────────┤ │ 8 │告訴人 │104 年6 月18日│13,000 元 │極限闖關╳Running 派對│ │ │林琪瑄 │ │ │報名費 │ ├──┼────┼───────┼───────┼───────────┤ │ 9 │告訴人 │104 年1 月5 日│36,400元 │代購江蕙演唱會門票 │ │ │謝佩馨 │ │ │ │ ├──┼────┼───────┼───────┼───────────┤ │ 10 │告訴人 │104 年1 月6 日│38,000元 │代購江蕙演唱會門票 │ │ │葉俊言 │、7 日 │ │ │ ├──┼────┼───────┼───────┼───────────┤ │ 11 │告訴人 │104 年7 月4 日│45,800元 │買賣卡西歐相機TR60 4台│ │ │黃怡萍 │、15日 │ │ │ ├──┼────┼───────┼───────┼───────────┤ │ 12 │告訴人 │104 年4 月30日│990 元 │2015夜光自行車嘉年華活│ │ │江韻如 │ │ │動報名費 │ ├──┼────┼───────┼───────┼───────────┤ │ 13 │告訴人 │由江韻如代表上│990 元 │2015夜光自行車嘉年華活│ │ │魏穎慧 │網報名 │ │動報名費 │ ├──┼────┼───────┼───────┼───────────┤ │ 14 │告訴人 │由江韻如代表上│990 元 │2015夜光自行車嘉年華活│ │ │林晏如 │網報名 │ │動報名費 │ ├──┼────┼───────┼───────┼───────────┤ │ 15 │被害人 │104 年7 月6 日│10,000 元 │極限闖關╳Running 派對│ │ │陳柏安 │ │ │報名費 │ ├──┼────┼───────┼───────┼───────────┤ │ 16 │被害人 │104 年6 月18日│2,000 元 │極限闖關╳Running 派對│ │ │林崇安 │ │ │報名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