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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易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生態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徐文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 偵字第2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文彥為生態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 北市○○區○○○街○○○ ○○○號,下稱生態綠公司)負責人 ,其明知告訴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典匠公司)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ASADAL」小女孩圖樣之美術著作1 張,未 經典匠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被 告徐文彥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之犯意,未經典匠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104 年間,利用 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擅自下載、重製前開美術著作1 張 後,公開展示於生態綠公司之網頁上(okgreen .com .tw/b log/3300),作為宣傳「送愛到南投,偏鄉庇護家園」之文 宣中,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生態綠 公司、徐文彥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92條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生態綠公司、徐文彥涉嫌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92條 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與被告間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