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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附民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宗琪 訴訟代理人 呂紹瑋律師 被   告 承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洋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江孝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賴元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智易字第46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如受不利益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江孝宏被訴違反商標法 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智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原告雖另主張被告承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江 孝宏負連帶賠償責任,然揆諸首揭規定,仍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