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宗琪
訴訟
代理人 呂紹瑋
律師
被 告 承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洋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江孝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賴元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智易字第46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
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如受不利益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予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江孝宏被訴違反商標法
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智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
在案,原告雖另主張被告承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江
孝宏負連帶賠償責任,然
揆諸首揭規定,仍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