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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72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俊儀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緝字第2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俊儀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 -0000號重型機車 壹輛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 方式向仲信公司購貸前開重型機車1 輛,詎其未按時分期給 付款項,甚將上開重型機車設定動產抵押,所為破壞社會秩 序及他人財產安全,應予非難,兼衡其無前科紀錄(參本院 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侵占財物之價值、被告犯後 態度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本件被 告所侵占車牌號碼000 -0000號重型機車1 輛,為其犯罪所 得之物,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2836號 被 告 郭俊儀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佔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俊儀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在址設新北市○○區○○路○○ 號之祥德車業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仲 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購貸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雙方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8萬3, 500元,分18期清償,期間自107年5月至108年10月,每月15 日應繳交4,639元,於價金未清償完畢前,上開機車所有權 仍屬仲信公司所有,郭俊儀僅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占 有使用,不得擅自遷移、讓與、移轉、質抵、典當或為其他 處分。詎郭俊儀取得上開機車之佔有,於給付5期款項共1萬 9,850元後,即未再繳納任何分期款項,復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107年5月9日未得仲信公司之同意,以易持有為 所有之意思,將上開機車設定動產抵押予廿一世紀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廿一世紀公司),並向廿一世紀公司借得5 萬184元,將上開機車設定動產抵押所獲得之款項予以侵佔 入己。嗣經仲信公司屢次向郭俊儀催討未果,經查詢後得知 上開機車業已設定動產抵押予廿一世紀公司,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仲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俊儀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江宗翰、陳秋芳於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仲信 公司廠商資料表、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分期付款申請表、 分期付款約定書、仲信公司108年5月7日108年度(刑)丙字 第0704A04468號催告函、繳款明細表、被告之身份證及行照 影本、公路監理資料-機車車籍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詢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108年5月 30日北監蘆站字第1080138068號函附機車異動歷史查詢、車 輛動產抵押契約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佔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