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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1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莊士賢 被   告 夏群猙       萬美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瑞煙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簡上字第9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夏群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莊士賢對被告夏 群猙、萬美貨運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