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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貫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衛 原   告 貫隆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宗律師       王奕涵律師 被   告 田清文       特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田岡平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92 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