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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附民字第 2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李美治       鄭向昀 被   告 邱靖為 被   告 松竹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勤香 同上 上列當事人因108 年度簡字第388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