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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判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進騰家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忠 被   告 建信鐵櫃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曾瓊芬 被   告 王鐵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智 慧財產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8年度上聲議字第484號) ,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 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欲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受處 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 ,始稱合法,此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 提出理由狀及刑事委任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 ,此一程序之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 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民國91年11月 6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研討結論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進騰家俱有限公司於108年12月 17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等單位提出刑 事表示意見狀,對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484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陳述意見,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認係對原駁回再議之處分不服而函轉本院。經 查,聲請人所提上開書狀記載內容中,有關於認為原駁回再 議之處分有違背經驗法則、論以法則、證據法則及認事用法 錯誤之違法及不當之處部分,核屬對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明 不服,容或有聲請交付審判之意旨,惟聲請人所提上開書狀 僅係由律師具名代為撰狀,復未提出刑事委任書狀,顯非由 聲請人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揆諸前開說明,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且此項程式之欠缺屬不能補正,聲請人此部 分所為之聲請既不合法,自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之。至聲 請人上開書狀內容請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等單位就陳述內 容進行偵查部分,應退由受請求單位另行酌處,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