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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緝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司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主恩(原名紀文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172 號、第26004 號、105 年度偵字第1166號、第4570號、105 年度 偵緝字第103 號、第104 號、第105 號、第106 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主恩明知自身無支付之能力與意願, 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超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揚 公司,起訴書誤載為超揚數位有限公司)名義,於附表所示 時間,陸續向豐禾資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購得如附表所示商 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部分),得手未經付款即轉售牟 利,因豐禾資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遲未收得貨款而查覺受 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者,應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 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79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依照 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 對 象 │ 日 期 │ 貨 品 │ 金 額 │ 票 據 │ ├──┼────┼───────┼───────┼─────┼────────────┤ │ 1 │豐禾資訊│103 年8 月26日│EPSON 原廠色帶│ 850 元│票 號:AC0000000 │ │ │科技企業│ │5 個(含運費)│ │發票人:超揚數位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陳臻樺 │ │ │ │103 年8 月28日│HP碳粉匣10個 │ 57,900 元│金 額:232,400元 │ │ │ ├───────┼───────┼─────┤發票日:103 年10月6 日 │ │ │ │103 年9 月2 日│HP碳粉匣9 個 │ 53,550 元│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新莊分行 │ │ │ │103 年9 月10日│HP碳粉匣4 個 │ 18,800 元│ │ │ │ │ ├───────┼─────┤ │ │ │ │ │HP碳粉匣18個 │ 99,600 元│ │ │ │ ├───────┼───────┼─────┤ │ │ │ │103 年9 月11日│HP墨水匣2 個(│ 1,700 元│ │ │ │ │ │含運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