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主恩(原名紀文仁)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172
號、第26004 號、105 年度偵字第1166號、第4570號、105 年度
偵緝字第103 號、第104 號、第105 號、第106 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主恩明知自身無支付之能力與意願,
仍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超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揚
公司,
起訴書誤載為超揚數位有限公司)名義,於附表所示
時間,陸續向豐禾資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購得如附表所示商
品(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部分),得手未經付款即轉售牟
利,
嗣因豐禾資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遲未收得貨款而查覺受
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
按案件曾經判決確者,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
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799 號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依照
首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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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對 象 │ 日 期 │ 貨 品 │ 金 額 │ 票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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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豐禾資訊│103 年8 月26日│EPSON 原廠色帶│ 850 元│票 號:AC0000000 │
│ │科技企業│ │5 個(含運費)│ │發票人:超揚數位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陳臻樺 │
│ │ │103 年8 月28日│HP碳粉匣10個 │ 57,900 元│金 額:232,400元 │
│ │ ├───────┼───────┼─────┤發票日:103 年10月6 日 │
│ │ │103 年9 月2 日│HP碳粉匣9 個 │ 53,550 元│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新莊分行 │
│ │ │103 年9 月10日│HP碳粉匣4 個 │ 18,800 元│ │
│ │ │ ├───────┼─────┤ │
│ │ │ │HP碳粉匣18個 │ 99,600 元│ │
│ │ ├───────┼───────┼─────┤ │
│ │ │103 年9 月11日│HP墨水匣2 個(│ 1,700 元│ │
│ │ │ │含運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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