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張張圓
被 告 陳宇阡
被 告 易杏春
被 告 陳宏益
被 告 台灣伸茂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
聲請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
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
科查詢註記「刑事科查無」戳文在卷
可稽;本件原告於被告
所涉
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揆
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