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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張張圓 被   告 陳宇阡 被   告 易杏春 被   告 陳宏益 被   告 台灣伸茂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聲請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 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 科查詢註記「刑事科查無」戳文在卷可稽;本件原告於被告 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 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