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蘇意淨律師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施允澤
吳茂達
李建甫
楊灼灼
李芳蘭
陳芷儀
陳靜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本件被告施允澤、吳茂達、李建甫、楊灼灼、李芳蘭因涉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而前揭刑事案件就被告陳芷儀、陳靜儀違反公司法等罪嫌部分,雖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因此部分經原告於起訴狀內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故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陳芷儀、陳靜儀起訴部分,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