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老協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趙尹晨
趙偲妤
廖冠誠
葉博凱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92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趙尹晨等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92 號詐欺案件,經原
告老協珍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