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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5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老協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趙尹晨       趙偲妤       廖冠誠       葉博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92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趙尹晨等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92 號詐欺案件,經原 告老協珍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