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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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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詹哲雄 被   告 詹永曦       裕豐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表人 邱文郁       陳政旻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 一 人 代表人 陳節如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律師       邱敘綸律師 上列被告詹永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