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詹哲雄
被 告 詹永曦
裕豐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表人 邱文郁
陳政旻
財團
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 一 人 代表人 陳節如
上 二 人
訴訟
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邱敘綸律師
上列被告詹永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