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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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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4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4號 原   告 林秀錦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被   告 康長裕 被   告 昆帝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鴻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