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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3號 原   告 林沛豪 被   告 褚文政       奇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康雅婷 被   告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進春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