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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9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03號 原   告 江宗岳 被   告 友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114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同案被告楊漢儒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9 年 度審交易字第1147號),已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 在案,並定於同年12月8 日宣判,此有上開刑事案件簡式審 判筆錄1 份在卷可佐,堪先認定。茲原告於同年11月20日具 狀再對被告友泰鋼鐵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案 被告楊漢儒部分,係於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前提起,另依 法辦理),此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 收狀章戳可查,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 始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 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暨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以駁回。至 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 件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向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