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03號
原 告 江宗岳
被 告 友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114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同案被告楊漢儒所涉過失傷害之
刑事案件(本院109 年
度審交易字第1147號),已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
在案,並定於同年12月8 日宣判,此有上開刑事案件簡式審
判筆錄1 份在卷
可佐,
堪先認定。茲原告於同年11月20日具
狀再對被告友泰鋼鐵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案
被告楊漢儒部分,係於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前提起,另依
法辦理),此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
收狀章戳可查,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
始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
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暨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以駁回。至
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
件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向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
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併此指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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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