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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9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3號 原   告 李彩繡       張苡庭       張翊凱 上二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 林于靖 上三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 被   告 黃嘉平       品鑫開發有限公司(前名稱:永洲開發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蘇永洲 上列被告黃嘉平、品鑫開發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 審交訴字第160號),經原告李彩繡、張苡庭、張翊凱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