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3號
原 告 李彩繡
張苡庭
張翊凱
上二原告之
法定
代理人 林于靖
上三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
被 告 黃嘉平
品鑫開發有限公司(前名稱:永洲開發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蘇永洲
上列被告黃嘉平、品鑫開發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
審交訴字第160號),經原告李彩繡、張苡庭、張翊凱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