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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易字第 1297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審易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尹妃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89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下午2 時 2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潘長生      書記官 張文泉      通 譯 林舒文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江尹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参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壹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江尹妃於民國106年8月1 日起,受僱於址設新北市○○區○ ○街○○號「權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權佳公司」)擔任 業務員一職,負責駕駛權佳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00自用小 客車從事銷售貨物、向客戶收取貨款及該車加油等工作,為 從事業務之人。江尹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 侵占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 至如附表所示加油站,持權佳公司所有、供其公司所有車輛 加油使用之全國加油站車隊卡,購買如附表所示油量,加入 其自備之塑膠空桶內,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油量予以 侵占入己,並將如附表所示油量加入於其自有機車使用殆盡 。因權佳公司負責人殷清標發現上開車輛有汽油味,始循 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 、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對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非 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 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起訴,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書記官 張文泉 法 官 潘長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地點 │95無鉛汽油數量│金額 │ ├──┼──────┼─────┼───────┼────┤ │1 │107年1月1日 │全國加油新│46.26公升 │1,300元 │ │ │10時26分許 │五路站 │ │ │ ├──┼──────┼─────┼───────┼────┤ │2 │107年1月2日 │全國加油新│25.61公升 │720元 │ │ │10時33分 │五路站 │ │ │ ├──┼──────┼─────┼───────┼────┤ │3 │107年1月4日 │全國加油五│38.13公升 │1,071元 │ │ │10時46分許 │股交流道站│ │ │ ├──┼──────┼─────┼───────┼────┤ │4 │107年1月8日 │全國加油五│32.53公升 │921元 │ │ │10時27分許 │股交流道站│ │ │ ├──┼──────┼─────┼───────┼────┤ │5 │107年1月11日│全國加油新│26.77公升 │758元 │ │ │10時30分許 │五路站 │ │ │ ├──┼──────┼─────┼───────┼────┤ │6 │107年1月12日│全國加油五│19.6公升 │555元 │ │ │13時19分許 │股交流道站│ │ │ ├──┼──────┼─────┼───────┼────┤ │7 │107年1月15日│全國加油新│24.56公升 │700元 │ │ │10時35分許 │五路站 │ │ │ ├──┼──────┼─────┼───────┼────┤ │ │ │ │金額總計 │6,02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