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審易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尹妃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891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
聲請
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下午2 時
2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潘長生
書記官 張文泉
通 譯 林舒文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
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江尹妃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参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壹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江尹妃於民國106年8月1 日起,受僱於址設新北市○○區○
○街○○號「權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權佳公司」)擔任
業務員一職,負責駕駛權佳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00自用小
客車從事銷售貨物、向客戶收取貨款及該車加油等工作,為
從事業務之人。
詎江尹妃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
侵占之
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
至如附表所示加油站,持權佳公司所有、供其公司所有車輛
加油使用之全國加油站車隊卡,購買如附表所示油量,加入
其自備之塑膠空桶內,將業務上所
持有如附表所示油量
予以
侵占入己,並將如附表所示油量加入於其自有機車使用殆盡
。
嗣因權佳公司負責人殷清標發現上開車輛有汽油味,始循
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
、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對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非
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
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
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
起訴,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書記官 張文泉
法 官 潘長生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地點 │95無鉛汽油數量│金額 │
├──┼──────┼─────┼───────┼────┤
│1 │107年1月1日 │全國加油新│46.26公升 │1,300元 │
│ │10時26分許 │五路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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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1月2日 │全國加油新│25.61公升 │720元 │
│ │10時33分 │五路站 │ │ │
├──┼──────┼─────┼───────┼────┤
│3 │107年1月4日 │全國加油五│38.13公升 │1,071元 │
│ │10時46分許 │股交流道站│ │ │
├──┼──────┼─────┼───────┼────┤
│4 │107年1月8日 │全國加油五│32.53公升 │921元 │
│ │10時27分許 │股交流道站│ │ │
├──┼──────┼─────┼───────┼────┤
│5 │107年1月11日│全國加油新│26.77公升 │758元 │
│ │10時30分許 │五路站 │ │ │
├──┼──────┼─────┼───────┼────┤
│6 │107年1月12日│全國加油五│19.6公升 │555元 │
│ │13時19分許 │股交流道站│ │ │
├──┼──────┼─────┼───────┼────┤
│7 │107年1月15日│全國加油新│24.56公升 │700元 │
│ │10時35分許 │五路站 │ │ │
├──┼──────┼─────┼───────┼────┤
│ │ │ │金額總計 │6,0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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