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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易字第 1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駿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6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邱駿祥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夜間,欲前 往「叢林樂園有限公司」位在新北市○○區○○○路○○號地 下1樓(E7Play)店內消費,然因其遭該店列為黑名單,店員 楊佩瑜當場表示拒絕售票使其入場,被告因而心生不滿, 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108年6月13日05時許,再度前往 上址店內叫囂並以徒手、腳踢之方式,毀損店家玻璃自動門 、DM夾3個、扶手樓梯等器物,致令不足以生損害告訴人葉曉中所管領之叢林樂園有限公司。因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 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 有撤回告訴狀足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