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冠評
選任辯護人 張嘉勳
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463
4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
裁定改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冠評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
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接受貳
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實及理由
一、邱冠評畢業於遠東科技大學,未曾取得大同大學碩士學位,
然為獲得較大學學歷更多之工作津貼,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
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
7 年11月間,在新北市金山區某租屋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
路下載大同大學之碩士學位證書圖像,變造該證書上之姓名
欄為「邱冠評」及「CHIU ,CUNG-EING 」、修業期滿日為「
捌拾壹、貳、肆」等文字後列印,以此方式變造大同大學碩
士學位證書,並於107 年12月18日前某日,應徵址設新北市
金山區南勢80號之中華樂音樹環境教協會(下稱樂音樹協
會)專案管理人之職務時,遞交前揭變造之大同大學碩士學
位證書與樂音樹協會而行使之,致樂音樹協會、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陷於錯誤,誤認邱冠評確有大同
大學碩士學位,經樂音樹協會遴選進用後,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同意備查,因而支付自108 年1 月起
至109 年3 月止,工作津貼共新臺幣(下同)517,603 元,
邱冠評因而詐得如附表所示大學學歷與碩士學歷之工作津貼
差額共38,732元,足生損害於大同大學對於學籍管理、樂音
樹協會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對於錄取、
管理員工資料之正確性。
二、
證據:
㈠被告邱冠評於
偵查及本院中之
自白。
㈡樂音樹協會107 年12月18日樂音字第000000-0號函及檢附大
同大學碩士學位證書。
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107 年12月26日北分
署特字第1074703044號函。
㈣樂音樹協會培力就業計畫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
㈤109年8月24日刑事答辯狀及同年月28日刑事答辯㈡狀。
三、論罪
科刑:
㈠
按刑法第212 條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
品行、能力、服務有關之證書而言,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
、成績單、在職證明書、工作能力證書、依親生活證明書、
警察機關所製發之良品證等,如其具有
公文書之性質,則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尚無
適用同法第211 條而論以
偽
造公文書之餘地(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100 年
度台上字第917 號判決
可參)。查被告所變造之大同大學碩
士學位證書,均由大同大學核發作為認定學生修業期滿、考
試合格之資格能力文書,屬能力相類之證書,依上開說明,
應依刑法第212 條之特別規定論以變造之特種文書。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變造之
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8 年1 月
間起至109 年3 月間止,先後多次詐得共計38,732元工作津
貼差額,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
且係侵害同一
法益,應視為數各舉動之接續施行,為
接續犯
。再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㈡爰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以變造特種文書後持
以行使之方式詐騙他人,足生損害於大同大學對於學籍管理
、樂音樹協會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對於
錄取、管理員工資料之正確性,所生危害非輕,惟
犯後始終
坦承
犯行,態度尚佳,且前無犯罪紀錄,兼衡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註記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因本案所獲利益、已
與樂音樹協會調解成立並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考量其年紀甚輕,其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此偵
、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其本案所
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為避免被告
因獲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使其日後行為更為謹慎,並建
立正確法治觀念,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命被
告應應接受2 場次之法治教育,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諭知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嗣被告如有違反上開
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
4 款之規定,
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
沒收:
㈠被告所變造之大同大學碩士學位證書,固係犯罪所生之物,
然並未
扣案,且業已交付樂音樹協會以行使,
而非屬被告所
有,是不予宣告沒收。
㈡查被告詐得如附表所示大學學歷與碩士學歷之工作津貼差額
共38,732元為本案
犯罪所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
金馬分署亦同此認定,有該署109 年8 月20日北分署特字第
1094701802號函在卷可參,然該署就上開函文所附附表中所
列108 年12月6 日至同年月31日薪資部分,尚乏培力就業計
畫經費支出明細表
可證,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僅能認定總計
為38,732元。又被告已與樂音樹協會以47,600元調解成立,
且於109 年8 月17日給付上開款項完畢,有調解筆錄附卷可
參,已足以剝奪被告該部分之犯罪利益,如再諭知沒收
上揭
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故依刑
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凌亞偵查
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工作期間 │工作日│碩士學│大學學│詐得金│
│ │ │數 │歷工作│歷工作│額 │
│ │ │ │津貼(│津貼 │ │
│ │ │ │新臺幣│ │ │
│ │ │ │;元)│ │ │
├──┼──────┼───┼───┼───┼───┤
│1 │108.01.01 至│15日/ │17400 │16000 │1400 │
│ │108.01.15 │30日 │ │ │ │
├──┼──────┼───┼───┼───┼───┤
│2 │108.01.16 至│35日/ │40600 │37334 │3266 │
│ │108.02.20 │30日 │ │ │ │
├──┼──────┼───┼───┼───┼───┤
│3 │108.02.21 至│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3.20 │30日 │ │ │ │
├──┼──────┼───┼───┼───┼───┤
│4 │108.03.21 至│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4.20 │30日 │ │ │ │
├──┼──────┼───┼───┼───┼───┤
│5 │108.04.21 至│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5.20 │30日 │ │ │ │
├──┼──────┼───┼───┼───┼───┤
│6 │108.05.21 至│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6.20 │30日 │ │ │ │
├──┼──────┼───┼───┼───┼───┤
│7 │108.06.21 至│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7.20 │30日 │ │ │ │
├──┼──────┼───┼───┼───┼───┤
│8 │108.07.21至 │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8.20 │30日 │ │ │ │
├──┼──────┼───┼───┼───┼───┤
│9 │108.08.21至 │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09.20 │30日 │ │ │ │
├──┼──────┼───┼───┼───┼───┤
│10 │108.09.21至 │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10.20 │30日 │ │ │ │
├──┼──────┼───┼───┼───┼───┤
│11 │108.10.21 至│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8.11.20 │30日 │ │ │ │
├──┼──────┼───┼───┼───┼───┤
│12 │108.11.21 至│15日/ │17400 │16000 │1400 │
│ │108.12.05 │30日 │ │ │ │
├──┼──────┼───┼───┼───┼───┤
│13 │109.01.01 至│20日/ │23200 │21334 │1866 │
│ │109.01.20 │30日 │ │ │ │
├──┼──────┼───┼───┼───┼───┤
│14 │109.01.21至 │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9.02.20 │30日 │ │ │ │
├──┼──────┼───┼───┼───┼───┤
│15 │109.02.21至 │30日/ │34800 │32000 │2800 │
│ │109.03.20 │30日 │ │ │ │
├──┼──────┼───┼───┼───┼───┤
│ │ │ │ │ 總計 │387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