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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易字第 24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緝字第 35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世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參佰玖 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 實 一、王世文自民國108 年8 月1 日起至109 年1 月12日止,經禘 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派駐至址設新北市○○區○○ 路○○○○ ○○○號「甲子園社區」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代收 該社區管理費用、遙控器買賣價金、裝潢保證金、相關補助 金、車位費用、臨時停車費用、社區事務處理費、代發社區 保全薪資及加班費用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上開任職期間,接 續將其業務上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9 萬5,396 元,變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因王世文 請假多日,經該社區住戶向甲子園社區管理中心詢問有關王 世文代收之管理費用繳納情形,甲子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及禘 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察覺帳目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禘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王世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由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2 及第159 條第2 項規定,不傳聞法則 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世文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秀珠於偵查中及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之指訴相符,並有禘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有限公司製作之被告侵占費用明細1 份、甲子園社區款管理 委員會支付請款單3 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18張、禘寬 物業甲子園社區員工8 月薪資表、甲子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費 用支出請款單、108 年6 月至109 年3 月之財務收入總表、 被告任職禘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任職日期、新北 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109 年度偵 字第11945 號偵查卷第9 至11、43至61、67頁、109 年度調 偵緝字第351 號偵查卷第3 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應信為真實。又依告訴人禘寬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有限公司製作之被告侵占費用明細(見109 年度偵字第 11945 號偵查卷第9 至11頁),就附表編號7 「A1-1」住戶 管理費部分,被告侵占之108 年10、11、12月份管理費金額 各為2,106 元,109 年1 月份之管理費金額則為4,212 元, 合計應為1 萬530 元,起訴書附表編號7 誤載為1 萬260 元 ;附表編號8 「C9-7」住戶管理費部分,被告侵占之管理費 月份應係108 年11、12月份及109 年1 月份,起訴書附表編 號8 誤載為108 年10、11、12月份;附表編號13「B2-4」住 戶管理費部分,被告侵占之108 年11、12月份管理費金額各 為2,035 元,合計應為4,070 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3誤載為 4,170 元,均應予更正。而依上開更正後之金額加計,被告 本案侵占之總金額應為29萬5,396 元,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 載為29萬5,385 元,亦應一併更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先後侵占如附表所示業務上所持有 之款項,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空間,以相同方 式,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又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 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 ,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 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 收犯結合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 後一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 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 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 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即 應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 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接續業務侵占犯行行為終了時,已在刑法第336 條 規定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後,自仍應適用現行刑法第 336 條第2 項規定論處,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為一己私利而 侵占業務上持有之款項,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且先前已有 業務侵占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存卷可查,素行非佳,竟仍不知警惕,再為本件業務侵占犯 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業與告訴人禘寬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有限公司達成調解,然尚未依約履行賠償,此有新北市 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 份在卷可憑(見109 年度調偵緝 字第351 號偵查卷第3 頁),並據告訴代理人張秀珠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並兼衡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金額,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目前在工地打零工、無須撫養家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指因犯罪而 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 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 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是以,犯罪所得一旦 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之必要;倘若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 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 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 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 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31 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侵占之款項共計29萬5,396 元,屬本案之犯罪所 得,並未扣案,被告雖與告訴人禘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 公司以22萬1,530 元成立調解,惟均尚未實際履行賠償,業 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 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被告上開犯罪 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至檢察官日後就本判決對被告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 部分指揮執行時,倘告訴人禘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有全部或一部實際受償之情形,自應計算後扣除之,不能重 複執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芷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侵占之內容 │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新│ │ │ │ │臺幣) │ ├──┼──────────┼────────┼──────┤ │1 │A3-5住戶管理費 │108 年8 、10、11│7,928元 │ │ │ │、12月份 │ │ ├──┼──────────┼────────┼──────┤ │2 │C9-6住戶管理費 │108 年8 、10、11│6,752元 │ │ │ │、12月份 │ │ ├──┼──────────┼────────┼──────┤ │3 │C9-3住戶管理費 │108 年10、11、12│6,752元 │ │ │ │月、109 年1 月份│ │ ├──┼──────────┼────────┼──────┤ │4 │C5-4住戶管理費 │108 年10、11、12│6,039元 │ │ │ │月份 │ │ ├──┼──────────┼────────┼──────┤ │5 │A1-2住戶管理費 │108 年10、11、12│7,239元 │ │ │ │月份 │ │ ├──┼──────────┼────────┼──────┤ │6 │C7-3住戶管理費 │108 年10、11、12│8,403元 │ │ │ │月份 │ │ ├──┼──────────┼────────┼──────┤ │7 │A1-1住戶管理費 │108 年10、11、12│1萬530元 │ │ │ │月、109 年1 月份│ │ ├──┼──────────┼────────┼──────┤ │8 │C9-7住戶管理費 │108 年11、12月、│5,064元 │ │ │ │109 年1 月份 │ │ ├──┼──────────┼────────┼──────┤ │9 │C2-5住戶管理費 │108 年11、12月份│4,024元 │ ├──┼──────────┼────────┼──────┤ │10 │C5-5住戶管理費 │108 年11、12月、│6,039元 │ │ │ │109 年1 月份 │ │ ├──┼──────────┼────────┼──────┤ │11 │C1-5住戶管理費 │108 年11、12月份│4,124元 │ ├──┼──────────┼────────┼──────┤ │12 │C2-3住戶管理費 │108 年11、12月份│4,024元 │ ├──┼──────────┼────────┼──────┤ │13 │B2-4住戶管理費 │108 年11、12月份│4,070元 │ ├──┼──────────┼────────┼──────┤ │14 │C1-3住戶管理費 │108 年11、12月份│3,524元 │ ├──┼──────────┼────────┼──────┤ │15 │SB1-98住戶管理費 │108 年11、12月份│1,600元 │ ├──┼──────────┼────────┼──────┤ │16 │A3-7住戶管理費 │108 年11、12月份│4,008元 │ ├──┼──────────┼────────┼──────┤ │17 │C7-4住戶管理費 │108 年12月份 │2,001元 │ ├──┼──────────┼────────┼──────┤ │18 │C2-9住戶管理費 │108 年12月份 │1,388元 │ ├──┼──────────┼────────┼──────┤ │19 │A2-8住戶管理費 │108 年12月份 │2,036元 │ ├──┼──────────┼────────┼──────┤ │20 │B1-1住戶管理費 │108 年12月份 │2,662元 │ ├──┼──────────┼────────┼──────┤ │21 │B2-8住戶管理費 │108 年12月份 │1,735元 │ ├──┼──────────┼────────┼──────┤ │22 │B3-6住戶管理費 │108 年12月份 │2,114元 │ ├──┼──────────┼────────┼──────┤ │23 │B5-4住戶管理費 │108 年12月份 │2,063元 │ ├──┼──────────┼────────┼──────┤ │24 │C1-5住戶管理費 │108 年12月份 │2,006元 │ ├──┼──────────┼────────┼──────┤ │25 │C7-1住戶管理費 │108 年12月份 │1,345元 │ ├──┼──────────┼────────┼──────┤ │26 │B1-2住戶臨時停車位費│108 年8 月份起至│1萬2,000元 │ │ │用 │109 年1 月份 │ │ ├──┼──────────┼────────┼──────┤ │27 │吳國鵬臨時停車位費用│108 年12月份、 │4,000元 │ │ │ │109 年1 月份 │ │ ├──┼──────────┼────────┼──────┤ │28 │A5-7住戶遙控器費用 │109 年1 月份 │500元 │ ├──┼──────────┼────────┼──────┤ │29 │A5-7住戶裝潢保證金 │109 年1 月份 │2萬元 │ ├──┼──────────┼────────┼──────┤ │30 │B3-1住戶小供電補助金│109 年1 月份 │4,060元 │ ├──┼──────────┼────────┼──────┤ │31 │C6-3住戶遙控器費用 │109 年1 月份 │500元 │ ├──┼──────────┼────────┼──────┤ │32 │C6-3住戶車位半年費用│109 年1 月份 │1萬5,000元 │ ├──┼──────────┼────────┼──────┤ │33 │C9-2住戶車位半年費用│109 年1 月份 │1萬5,000元 │ ├──┼──────────┼────────┼──────┤ │34 │C2-5住戶車位半年費用│109 年1 月份 │1萬5,000元 │ ├──┼──────────┼────────┼──────┤ │35 │B5-6住戶車位半年費用│109 年1 月份 │1萬5,000元 │ ├──┼──────────┼────────┼──────┤ │36 │A5-7住戶車位半年費用│109 年1 月份 │1萬5,000元 │ ├──┼──────────┼────────┼──────┤ │37 │社區事務處理費 │109 年1 月份 │1萬8,666元 │ ├──┼──────────┼────────┼──────┤ │38 │翁靖翔保全薪資 │108 年11月份 │2萬5,000元 │ ├──┼──────────┼────────┼──────┤ │39 │謝銘詳保全薪資及加班│108 年11、12月份│2萬8,200元 │ │ │費 │、109 年1 月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