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睿越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
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睿越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林睿越為圓祥大眾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聚圓傳媒股份有限公
司及大眾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圓祥、聚圓、大眾公司)之業
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陳宗瑩則為上開三家公司之負責人。
林睿越於民國106年10月5日起,在新北市○○區○○路○○○
號公司內任職
期間,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
意,以收取客戶應收款之便,於收取客戶繳付之現金、或告
知客戶自己所有之銀行帳號以取代公司銀行帳戶,使客戶將
本應匯入公司應收款匯入至林睿越之帳戶中等方式,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款後,侵占如附表所
示之款項,未轉交公司會計而
予以侵占入己。
嗣林睿越則於
107年10月31日離職前曾與陳宗瑩協商返還上開侵占款項,
然均未如期歸還,陳宗瑩始報警處理。
二、案經陳宗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
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林睿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
告訴人陳宗瑩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圓祥、聚圓公司製作之被告侵
占金額附表1份、相關客戶應收款發票及付款明細4份、被告
玉山銀行存簿影本、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
可稽,足見被
告前開
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自108年12月27日施行。查修正後條文有關罰金刑部分,僅
係將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之規定有關罰金刑數額
提高30倍之規定具體明文化,對被告而言,
適用修正前後之
規定並無不同,是此項修正自不屬於刑法第2條之
法律變更
,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修正結果對於被告並無有
利或不利之影響,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
正後刑法第336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爰
審酌
被告不知靠自身努力賺取金錢,竟侵占所收取之客戶繳款,
對
告訴人及圓祥、聚圓公司造成財產上之損害,應予非難,
兼衡其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卷所附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7頁調
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犯罪之目的、手段、所侵占之財物
價值、
犯後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取得其諒解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
懲儆。
三、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取得其諒解(見前
述),是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
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被告本件侵占之現金新臺幣206,387元,為其
犯罪所得,惟
衡諸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則剝奪被告坐享犯罪所得之
立法目的業已達成,倘於前揭刑事處罰外,再
諭知沒收或
追
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茵絜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阮卓群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
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
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
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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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客戶名 │付款│ 日期 │侵占金額│
│ │ │方式│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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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廷翊工程有限公司 │匯款│106年10月5日 │9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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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木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匯款│107年7月3日 │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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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質覺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匯款│107年10月4日 │52,499 │
│ │ │ │ │ │
├──┼───────────┼──┼───────┼────┤
│4 │丰格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107年7月3日 │10,000 │
├──┼───────────┴──┴───────┴────┤
│合計│ 206,38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