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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 4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62號 原   告 圻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聰 被   告 晶禾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敬中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888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宇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