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字第 13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莛堯       楊尚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續字 第3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丁○○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各別於附表所示 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於網際網路即不特定人得 共見共聞之虛擬場所,公然刊登附表所示之言論辱罵丙○○ ,足以貶損其名譽及社會評價。丙○○於新北市三重區某 處上網瀏覽上開文章時而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與依據: 訊據被告乙○○、丁○○固坦承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 所示之方式為附表所示之留言,然均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 之犯行,被告乙○○辯稱:我的留言並非針對丙○○,我是 針對整件事情中說謊的行為;另母豬一詞是表示明明自己做 了一些行為,但因為觀感不佳,而意圖指責完全沒有的事情 來操控社會輿論,謀求自己利益的女性,我是針對整個說謊 的事件來做評論云云。被告丁○○辯稱:我是針對工會發新 聞稿說詞不一,最後被抓包的這個行為,且母豬並不會針對 女性,也會針對男性,現在已經兩性平等云云。經查: (一)被告乙○○、丁○○各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 示之方式,在PTT 八卦版公然刊登附表所示之言論乙節,業 據被告乙○○、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坦認,並有前 開留言紀錄在卷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他字 第89號卷,下稱他字卷,第25、28頁),認上情為真。 (二)PTT 為線上言論空間,其中八卦版為其內之看板之一,有註 冊PTT 帳號之人均得瀏覽上開版面之文章及留言,未註冊之 人雖無法發表文章,但得以GUEST 之身分進入上開網站、看 板,瀏覽前開版面之文章及留言,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任意瀏 覽之網頁,被告乙○○、丁○○張貼上述文字於前開公開網 頁上,已使不特定多數人得瀏覽及發表流通意見,是前開網 頁處於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甚明。 (三)被告乙○○、丁○○之言論為針對告訴人之留言: 1.被告乙○○、丁○○所留言之文章標題為:「爆掛」空服員 丙○○承認要對機長加料是他本人了。而該文章之內文一開 始張貼工會之新聞連結,並闡述略以:為什麼工會第一時間 是一直說不是丙○○發的,是「IT高手盜圖」、「盜帳號等 ,非本人所為」,丙○○的臉書還放著大言不慚的霸凌文, 而在長榮公司要幫忙報警處理後,工會居然說這叫撕毀和平 義務,為什麼這工會出包第一件事是說謊等語後,再以分隔 線下張貼「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丙○○之聲明」全文 ,而在該聲明之第2 點說明「另外必須澄清的是,在第一時 間於「11E 」群聊裡出現之「entree要被加料的人」等言語 確為我本人所言」,此有上開網頁紀錄在卷可查(見他字卷 第13至30頁)。則依據上開文章內容,其內文陳述之對象包 含工會及告訴人。另綜觀該文章之留言「被報警果然有差, 公司要告工會到底」、「另外說要在別人餐點加料這條怎麼 算」、「工會不用出來解釋一下嗎?IT高手?」、「加料影 響飛安,這可以抓去關了吧!」、「加料說用自己也會在同 一班飛機開脫」、「長榮不開除這種人立威以後誰敢搭長榮 」、「滿口謊言的工會跟幹部」、「工會永遠第一時間說謊 被抓包後輕輕帶過」、「如果不是長榮報警她肯定還在繼續 裝死」、「原來IT高手是紙菸阿」、「這工會要告給他倒, 太誇張了,沒誠信」、「有這樣的空服員的飛機誰敢搭」、 「聲明還在凹機師霸凌完全沒反省自己」、「還在說機長霸 凌,紙菸真的有要道歉嗎」、「工會不是說冒用,現在自己 又承認,演哪齣阿」、「為啥要開除她?拜託長榮千萬別開 除她,調她去地勤就好!我想看好戲啦」、「我真想看這女 的自我了結耶」、「沒報警逼不出真相」、「長榮幫報警才 出來講的吧,沒出此招大概以為說帳號被盜就能過了」、「 請長榮好好處理這位小姐和工會,不然你們飛安搞成這樣, 誰敢坐你們的飛機」、「紙菸想體驗被一群男的霸凌的港覺 」、「不開除她長榮真的會損失很多顧客」、「被報警才承 認,又牽拖一堆理由」、「針對空服員不爽就加料應該要想 辦法制止」、「支持公司告她」、「自己離職解決風波好嗎 」、「反正拒搭,這女的太噁了」、「垃圾工會被自己玩爛 」、「長榮報警了,紙嫣真好承認啦」、「只要這女的不辭 職,跟家人死不搭長榮,太可怕」等,亦有分別針對工會及 告訴人之留言,據此,該文章之內文、留言針對之對象均有 工會及告訴人,合先敘明。 2.惟觀諸上開留言所示,針對工會之部分,均會將「工會」一 詞帶入留言內,並針對工會之相關作為予以留言,然而就針 對告訴人之部分,則會更加具體闡述,如開除、裝死、影響 飛安、報警才承認等,換言之,以上開留言得以清楚區分留 言者留言所針對之對象究竟為工會或是告訴人。而觀諸被告 被告乙○○、丁○○所為之留言分別為「我不仇女,但這真 的是母豬」、「母豬母豬抓包哭哭」等,其文字內容並未將 「工會」一詞帶入留言內容中;又「母豬」一詞為針對女性 之用語,為被告乙○○於本院審理、被告丁○○於偵查中所 坦認(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 偵字第18059 號卷,下稱偵查卷,第21頁),而空服員在性 別比例上雖有差異,但男性空服員於現今社會中亦廣為人知 ,且男性空服員亦有參與工會,為自身利益發聲乙節,此有 新聞擷取畫面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續字 第384 號卷第19頁),故被告乙○○、丁○○之留言是針對 女性,並非針對包含男性及女性之工會團體,實屬明確;況 被告乙○○所稱的「這真的是母豬」等語,顯然是針對單一 女性即告訴人;而被告丁○○所稱之「母豬母豬抓包哭哭」 等語,就係針對告訴人在長榮報警後,方為上開聲明之留言 。基此,被告乙○○、丁○○所為之前開留言確實是針對告 訴人,至為灼然,被告乙○○、丁○○一再辯稱上開留言係 針對工會云云,實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四)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方法並 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需公然為 之,而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 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又所謂「侮 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 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 人格或地位之評價。被告乙○○、丁○○在網路空間上以「 母豬」之言詞辱罵告訴人,在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之認知, 堪認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其意義已表示不屑、輕蔑 ,有貶抑他人人格、名譽之社會評價之意味,而為輕蔑他人 、使人難堪之內容,況網路虛擬世界之價值觀,並未與真實 世界有所差異,故被告乙○○、丁○○在上開公開網頁上張 貼如附表所載之文字,不論在真實世界或網路世界,均具有 貶損告訴人人格之意涵無疑。至被告乙○○雖又辯稱:母豬 一詞在PTT 上是誣告(如誣告男方性侵之女性)的意思,並 非單純為了性別而做出之攻擊云云,惟網路虛擬世界之價值 觀,與真實世界實屬一致,被告乙○○既在社會群體中共同 生活,且為研究生(見本院卷第66頁),本應知悉「母豬」 一詞係貶抑女性之用語。再者「母豬」一詞之定義,是否確 如被告乙○○所限縮之定義,並為瀏覽上開網頁之人所知悉 ,顯然可疑,被告乙○○此部分所辯已難憑信。況「母豬」 一詞,在PTT 內雖有指對男女關係存在偏差行為的女性,包 括拜金女、裝清純女、誣告男方性侵的女性等,但定義並不 明確,且將仇恨女性當作信仰,而以男性中心才能定義女性 ,批評不夠符合部分男性想像的女性,如與不同文化交往之 女性、女性外表不佳、因條件尚佳而尚未進入婚姻關係之女 性、在男女關係中,與男性金錢付出不對等之女性,均稱之 為母豬,此有卷附之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8 至13 、14至16頁、本院審易卷第85頁),顯見「母豬」一詞縱然 在PTT 上,確實亦有仇恨女性之意涵,被告乙○○一再辯稱 在PTT 上「母豬」一詞並非單純貶抑女性之用語云云,顯非 可採。被告乙○○雖又辯稱公眾人物因對社會影響力大,故 必須受到大眾檢視,應藉由他人評價去改正自己的行為云云 ,而主張刑法第311 條之免責事由云云,惟此係法律誹謗 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則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 與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尚有免責要件不同。換言之 ,公然侮辱之言語,實無所謂真實證明或自衛、自辯、保護 合法利益可言。準此,被告乙○○、丁○○於不特定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網頁,以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方式、張 貼如附表編號1 、2 之文字,足以貶抑個人社會評價之文字 指摘告訴人,且非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而係情緒化之 謾罵字眼,顯已構成對告訴人之公然侮辱,此節業經審認如 前,是依前述說明,被告乙○○、丁○○所為公然侮辱行為 ,並不用誹謗罪免責不罰事由之規定。被告乙○○此部分 辯解,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丁○○犯行洵堪認 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本案被告乙○○、丁○○行為後,刑法第309 條第1 項雖於 108 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月27日施行,惟修正 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本文規定將罰金 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300 元(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 9,000 元)修正為新臺幣9,000 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 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亦不生新舊法比 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二)核被告乙○○、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 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乙○○、丁○○對於告訴人所涉之 相關事件,本有適當、合理評論之權,然而卻於該文章底下 之留言串內,以前開不雅文字留言侮辱告訴人,未尊重他人 之名譽法益,所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兼衡被告乙○○ 、丁○○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盧祐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 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方式 │ ├──┼──────────┼────┼────────────────┤ │ 1 │108 年7 月9 日凌晨4 │臺南市某│以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使用帳號「│ │ │時14分許 │處 │john000000」,在PTT 八卦版標題「│ │ │ │ │空服員丙○○承認要對機長加料是他│ │ │ │ │本人了」底下,留言「我不仇女,但│ │ │ │ │這真的是母豬」等語 │ ├──┼──────────┼────┼────────────────┤ │ 2 │108 年7 月9 日上午7 │汐止住處│以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使用帳號「│ │ │時30分許 │ │rock0747」,在PTT 八卦版標題「空│ │ │ │ │服員丙○○承認要對機長加料是他本│ │ │ │ │人了」底下,留言「母豬母豬抓包哭│ │ │ │ │哭」等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