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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字第 1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瀚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3342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09 年度簡字第50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蕭瀚緯於民國108 年8 月 8 日6 時許,基於毀損之犯意,持路旁放置之三角錐,毀壞 告訴人賓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賓士公司)所有車牌號 碼000-00號、告訴人賓旺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賓旺公司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共2 台之營業小客車,致車牌號 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前後雨刷損壞、左前門玻璃破裂、 引擎蓋右前門、左後門、右葉子板凹陷、左後視鏡損壞及車 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破裂、右後視鏡 斷裂、前後雨刷均毀損而不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賓士 公司及告訴人賓旺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器 物罪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2 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三、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 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9 年3 月6 日具狀撤回告訴, 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鄭心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