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銘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489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
審理(原受理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59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被告周銘德前於民國93年5月
21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到
期日為93年6月21
日之本票乙紙,並經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持上開本票向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本票
裁定,經該院於93年7月30日以93
年度票字第5180號裁定核准強制執行,並於93年9月1日確定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月20日將本件債權讓與寰
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嗣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上開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周銘德對
田耘國際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而經同院
就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發執行命令
予以移轉予寰辰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詎周銘德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強執執
行程序尚未終結前,基於
意圖損害
告訴人之債權之犯意,於
107年3月至7月間,將其對田耘國際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全
數向田耘國際有限公司領得,自行花用,以避免遭強制執行
,而以前開方式處分、隱匿其財產,
足以生損害寰辰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
權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356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
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本院109年7月6日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