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宇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曾國瑞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傑鴻
律師
上列被告因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103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國瑞係被告辰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辰宇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朱金甫(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
部分,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係美樂地汽車旅館有限公
司(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
下稱美樂地旅館)負責人,被告曾國瑞明知如附表所示共計
8 部影片,為美商Dreamroom Productions Inc . 專屬授權
予奇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桐公司)之視聽著作,奇桐公
司復將上開8 部影片專屬授權予
告訴人夢想園國際有限公司
,
告訴人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非經告訴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播送等方法侵害告訴人
之著作財產權。
詎被告曾國瑞、同案被告朱金甫竟共同基於
以重製、公開播送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犯意聯絡,
自民國107 年8 月26日前某時許,由被告曾國瑞所經營之被
告辰宇公司,在不詳網站購買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開
影片檔案後,將之重製並上傳至同案被告朱金甫所經營之美
樂地旅館之機房伺服器上,使美樂地旅館之不特定房客得透
過美樂地旅館機房所裝設之節目訊號播放系統,以客房內之
電視機自由點選收看,以此公開播送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
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曾國瑞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
自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
開播送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辰宇公司則應依同法
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
罰金刑。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曾國瑞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偵查後提起
公訴,認被告曾國瑞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
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辰宇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罰金刑,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須
告
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曾國瑞(即辰宇公司代表人)成
立調解,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件附卷
可稽(智易卷第105 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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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產品編號 │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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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郎蜘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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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ipon_072917_559 │モデルコレクショ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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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arib_000000-000│恍惚~バイバンクキャル│
│ │ │の猛烈交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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