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鼎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續字第4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鼎文明知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著作,竟基於以重製、公
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6 月
間某日,在其新北市○○區○○路○○○ 巷○○號5 樓住處使用
電腦上網搜尋圖片,而未經
告訴人有熊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有熊公司)同意或授權,擅自下載
告訴人有熊公司有著
作財產權之「Hypervolt
按摩槍」商品攝影著作圖片,以此
方式將前揭圖片重製於電腦設備後,再連接至網際網路蝦皮
賣場,以帳號「bugatti164」刊登「Hypervolt 按摩槍肌肉
放鬆小型高頻振動物理治療低噪音價格14,000」之商品資訊
,並將前開重製之「Hypervolt 按摩槍」攝影著作圖片上傳
張貼於該網頁作為商品說明,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觀看,以
此重製與公開傳輸方法侵害告訴人有熊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
上揭
2 罪,均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
,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次查告訴人業已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附卷
可稽,爰依前引規定,不
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