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家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9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崔家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
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處
拘役20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如附表二
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均
沒收。
事 實
崔家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審定核准取得商標權
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種類,於行為時
均仍在商標權
期間內,非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
亦不得明知為前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竟意圖販賣,基
於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起至
同年10月29日
為警查獲時之期間,在新北市○○區○○路○○
○號之「唐林服飾店」擺攤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
品,而以此方式陳列之,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崔家昇所犯,並非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有期徒刑
3年以上之罪,亦非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
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
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裁定
改行
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
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之
自白(見本院109年度
智易字第80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0頁、第46頁)。
(二)
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現場照片及
扣案物照片(
見109年度偵字第19028號卷<下稱偵卷>第37頁至第47頁、第
55頁至第59頁、第117頁至第121頁)。
(三)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0日飛狼字樣字第
1090220號函及所附商標註冊資料、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
08年11月29日聲明書、
鑑定報告及商標註冊資料、如附表一
所示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78頁至第79頁、第83頁、
第85頁至第101頁、第123頁至第129頁)。
(四)被告係於108年10月29日,在新北市○○區○○路○○○號攤位
為警查獲正在擺攤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警方
並於同日11時40分許至12時5分許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
標權商品一情,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見偵卷第19頁
),並有前開卷附扣押筆錄及扣押現場照片
可憑。足認被告
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期間末日為
108年10月29日至明,
起訴書就此記載為108年10月27日,應
屬誤載,公訴人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更正之(見本院卷第39
頁),
附此敘明。
二、論罪
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1、被告係於108年10月23日至同年月29日之期間擺攤販賣如附
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
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起訴
書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第二段認被告所為係犯意圖販賣而
持有侵害商標權商
品罪云云,實有誤會,然因兩罪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公
訴人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更正此部分罪名(見本院卷第39頁
),自無礙於被告
防禦權之行使。
2、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低度行為,為意圖販
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自108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月29日為警查獲時止,意圖販
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
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意圖販賣
而陳
列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再被告以同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
人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
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
標權商品罪
處斷。
(二)科刑部分
爰
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而商標有辨識
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
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
告竟為獲取個人私利,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又
其持有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亦有一定數量(共有217件),足
認被告本案陳列
犯行對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因如附表一所
示商標權而享有之潛在市場利益侵害非輕,更有礙公平交易
秩序,行為實屬不該,復被告尚未與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
達成
和解,賠償其等財產上損害,惟被告陳列期間約7日,
時間不長,再其
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且其先前未曾因違反商
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
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復被告未
因本案陳列犯行而獲有
犯罪所得,兼衡其自陳離婚、扶養國
中一年級的小孩之家庭環境、在工地打零工、月收入約新臺
幣(下同)2萬元之經濟狀況、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
院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為被告意圖販賣用以陳列之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宣告
沒收。至扣案之現金2千元,被告雖於警詢中坦認此為販賣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不法所得(見偵卷第15頁),然本院並未
認定被告本案所為係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難認該現金
2千元與本案相關,故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
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李芷琪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
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
級法院」。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 │專用期限 │商標資料卷頁 │
│號│ │ │審定號 │ │ │
├─┼───────────┼────────┼────┼──────┼─────────┤
│1 │CHAMPION(墨色) │美商HBI品牌服裝 │00000000│109年5月31日│109年度偵字第19028│
│ │ │公司 │ │ │卷第71頁、第97頁 │
├─┼───────────┤ ├────┼──────┼─────────┤
│2 │CHAMPION │ │00000000│110年9月12日│同上卷第73頁、第99│
│ │ │ │ │ │頁 │
├─┼───────────┤ ├────┼──────┼─────────┤
│3 │CHAMPION U.S.A. LOGO │ │00000000│114年1月31日│同上卷第75頁、第10│
│ │ │ │ │ │1頁 │
├─┼───────────┤ ├────┼──────┼─────────┤
│4 │Champion Logo │ │00000000│114年3月31日│同上卷第77頁、第10│
│ │ │ │ │ │3、第129頁 │
├─┼───────────┼────────┼────┼──────┼─────────┤
│5 │Jack Wolfskin及圖 │飛狼露營旅遊用品│00000000│111年1月15日│同上卷第125頁 │
├─┼───────────┤股份有限公司 ├────┼──────┼─────────┤
│6 │掌爪印圖 │ │00000000│110年1月31日│同上卷第85頁、第12│
│ │ │ │ │ │7頁 │
├─┼───────────┼────────┼────┼──────┼─────────┤
│7 │Roots & Beaver Design │加拿大商羅茲公司│00000000│116年1月15日│同上卷第131頁 │
└─┴───────────┴────────┴────┴──────┴─────────┘
【附表二】
┌─┬──────┬───┬──────┬───────┬───────┬────────┐
│編│侵害商標權之│數量 │侵害之商標權│指定使用之商品│扣案照片 │保管機關及字號 │
│號│商品 │ │註冊/ 審定號│名稱 │ │ │
├─┼──────┼───┼──────┼───────┼───────┼────────┤
│1 │飛狼外套 │77件 │00000000 │衣服、風衣、休│109年度偵字第1│本院109年度刑保 │
│ │ │ │ │閒服裝、運動服│9028卷第117頁 │管字第1912號 │
│ │ │ │ │裝 │上方圖片 │ │
│ │ │ ├──────┼───────┤ │ │
│ │ │ │00000000 │衣服、羽毛衣、│ │ │
│ │ │ │ │防水衣服 │ │ │
├─┼──────┼───┼──────┼───────┼───────┼────────┤
│2 │飛狼上衣 │7件 │同上 │同上 │同上卷第117頁 │同上 │
│ │ │ │ │ │下方圖片 │ │
├─┼──────┼───┼──────┼───────┼───────┼────────┤
│3 │Champion上衣│101件 │00000000 │衣服、襪子 │同上卷第121頁 │同上 │
│ │ │ ├──────┼───────┤圖片 │ │
│ │ │ │00000000 │衣服、襪子 │ │ │
│ │ │ ├──────┼───────┤ │ │
│ │ │ │00000000 │手提袋、旅行袋│ │ │
│ │ │ │ │、背袋 │ │ │
│ │ │ ├──────┼───────┤ │ │
│ │ │ │00000000 │衣服、內衣褲 │ │ │
├─┼──────┼───┼──────┼───────┼───────┼────────┤
│4 │Roots褲子 │28件 │00000000 │褲子、短褲、T │同上卷第119頁 │同上 │
│ │ │ │ │恤、襯衫、外套│上方圖片 │ │
├─┼──────┼───┼──────┼───────┼───────┼────────┤
│5 │Roots上衣 │4件 │同上 │同上 │同上卷第119頁 │同上 │
│ │ │ │ │ │下方圖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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