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朝陽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31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朝陽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刪除「執行
搜
索並」等字;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第二總隊」更正
為「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第3行「扣案物品照片、搜
索現場照片」補充為「扣案物品照片、搜索現場照片共9張
」、第4行「
鑑定報告書7份」更正為「鑑定報告書5份、斐
樂股份有限公司函、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函各1
份」;附表一編號1商標權人欄第1行「婓樂」更正為「斐樂
」、編號2商標權人欄更正為「HBI品牌服裝公司」、編號5
指定商品欄更正為「衣服、褲子」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朝陽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
條
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罪嫌,惟被告於偵訊中
自承其沒
賣幾件就被抓(見偵卷第136頁背面),及並將販賣仿冒商
品之不法利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交由警察查扣(見
扣押
物品目錄表
所載)等語,是被告所為自係犯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罪,原聲請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被告意圖販賣而
陳列及
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
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
人之
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
斷。
三、爰
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竟擺攤販賣仿冒商
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
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復
參酌其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
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
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如附表
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
第98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又扣案被告販售仿冒商品之犯罪所
得5000元,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受侵害之商標權人│
├──┼─────────┼──┼────────┤
│ 1 │仿冒「FILA」商標圖│50件│盧森堡商斐樂盧森│
│ │樣之衣服 │ │堡有限公司 │
├──┼─────────┼──┼────────┤
│ 2 │仿冒「CHAMPION」商│160 │HBI品牌服裝公司 │
│ │標圖樣之衣服、褲子│件 │ │
├──┼─────────┼──┼────────┤
│ 3 │仿冒「ROOTS」商標 │129 │加拿大商羅茲公司│
│ │圖樣之衣服 │件 │ │
├──┼─────────┼──┼────────┤
│ 4 │仿冒「JACK WOLFSKI│47件│飛狼露營旅遊用品│
│ │N」商標圖樣之外套 │ │股份有限公司 │
│ │、衣服、褲子 │ │ │
├──┼─────────┼──┼────────┤
│ 5 │仿冒「NORTH FACE」│4件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
│ │商標圖樣之衣服、褲│ │司 │
│ │子 │ │ │
├──┼─────────┼──┼────────┤
│ 6 │仿冒「LV」商標圖樣│22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 │之衣服 │ │悌耶公司 │
├──┼─────────┼──┼────────┤
│ 7 │仿冒「SUPREME」商 │74件│美商第四章股份有│
│ │標圖樣之衣服 │ │限公司 │
├──┼─────────┼──┴────────┤
│合計│ │486件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1707號
被 告 林朝陽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竹崎鄉金獅寮3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朝陽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7號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
圖樣,分別係附表一編號1至7號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7號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且均在商標權
期間內,任何
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
詎林朝陽明知其於民國108年7月
10日上午12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之攤
位所陳列如附表二之商品,其上所標示之圖樣,為未得上述
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
之商品,竟以售價為每件新臺幣(下同)300元至690元不等
之價格,陳列於該攤位上。
嗣於同日上午12時30分許,為警
於上址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共486件、
收據1張及販賣仿冒商品所得5,00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林朝陽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案物品照片、搜索現場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7份、鑑定報告書7份等在卷
足稽,復有前開
仿冒商標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扣案
可佐,被告犯行已
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
罪嫌。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號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部分
,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涉犯上開違反
商標法罪嫌而有犯罪所得共計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 筱 文
附表一:
┌──┬──────┬──────┬──────┬──────┐
│ 編 │ 商標權人 │ 商標期限 │ 註冊審定號 │ 指定商品 │
│ 號 │ │ │ │ │
├──┼──────┼──────┼──────┼──────┤
│ 1 │盧森堡商婓樂│117年5月31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盧森堡有限公│ │ │ │
│ │司 │ │ │ │
├──┼──────┼──────┼──────┼──────┤
│ 2 │寶立行銷股份│114年3月31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有限公司 │ │ │ │
├──┼──────┼──────┼──────┼──────┤
│ 3 │加拿大商羅茲│116年1月15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公司 │ │ │ │
├──┼──────┼──────┼──────┼──────┤
│ 4 │飛狼露營旅遊│109年9月30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用品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5 │美商諾菲斯服│115年7月31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飾公司 │ │ │ │
├──┼──────┼──────┼──────┼──────┤
│ 6 │法商路易威登│117年3月15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馬爾悌耶公司│ │ │ │
├──┼──────┼──────┼──────┼──────┤
│ 7 │美商第四章股│110年7月31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 數量(件) │
├──┼──────────────────┼──────┤
│ 1 │仿冒「FILA」商標之衣服 │ 50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2 │仿冒「CHAMPION」商標之衣服 │ 160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 00000000 號 │ │
├──┼──────────────────┼──────┤
│ 3 │仿冒「ROOTS」商標之衣服 │ 129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4 │仿冒「JACK WOLFSKIN」商標之衣服 │ 47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5 │仿冒「NORTH FACE」商標之衣服 │ 4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6 │仿冒「LV」商標之衣服 │ 22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7 │仿冒「SUPREME」商標之衣服 │ 74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總計│ 486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