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語如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緝字第4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語如犯詐欺得利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
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的
法律,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謀取財
產利益,竟以
詐術使
告訴人代其支付美容療程的款項,詐取
免除支付美容療程款項之利益,所為實不足取。本院又
參酌
被告的素行(無財產犯罪的前科紀錄;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
前案紀錄表)、生活狀況(勉持;偵緝卷第6 頁)、
智識
程度(高職畢業;詳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詐取之金額、於
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然
迄今
未賠償
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本件被告詐欺告訴人代其支付款項,獲得免除支付美容療
程款項之利益新臺幣19萬8 千元,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就被告犯罪所得
予以宣告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
程序法條文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秦嘉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沈 易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468號
被 告 胡語如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道0段0號6樓
(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
現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語如明知自己並無清償債務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得財產
上不法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
,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之特約商圓方
生技有限公司,佯稱願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圓方生技有限公司
購買總價新臺幣(下同)19萬8,000 元之美容療程,並填寫
分期付款約定書後,即遞交圓方生技有限公司轉交仲信公司
用以申辦貸款,使仲信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收件後因而
陷
於錯誤,誤認胡語如確有購買美容療程及分期給付款項之真
意,因而核撥款項19萬8,000 元與圓方生技有限公司,並與
胡語如約定應自107 年9 月15日起,每月1 期,共分24期,
每期應繳8,250 元,圓方生技有限公司因而給付胡語如美容
療程,胡語如以此方式獲取美容療程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嗣胡語如自第1 期即拒不付款,經仲信公司人員聯繫、催討
無著,始知受騙。
三、案經仲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胡語如於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
人即告訴
代理人陳秋芳於偵查中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應收
帳款收買
暨管理合約書、分期付款申請表暨約定書、應收帳
款明細、刑事詐欺告訴通知函、對保錄音譯文暨檔案光碟及
告訴人撥款文件各1 份附卷
可稽,被告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胡語如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
嫌。又未扣案被告所詐得之利益19萬8,000 元
乃被告之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宣告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秦嘉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
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
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