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陳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胡志偉
被 告 鴻輝防災實業社
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馬蓋掀智能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38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志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
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累犯,
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大陳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又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
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鴻輝防災實業社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又因
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
,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累犯部分補充「被告前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分別以99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77號
、100年度簡字第69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
月確定,其後復經該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767號
裁定,更
定其上開3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1年11月18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
罪型態,縱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妨
害投標罪,亦難認為被告所為本案
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認為於本罪之
法定刑度範圍
內,
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
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關於「【105年度新北市國中小消檢
案件】鴻輝實業社押標金提示後存入大陳公司陽信商業銀行
帳戶資料」之記載應予刪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
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
為求大陳消防安全有限公司、鴻輝防災實業社、維保消防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得標機會,營造上開廠商係不同廠商之假
象參與競標,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
,其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
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自陳家庭
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商,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
犯行之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
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以資
懲儆。
三、末查,被告為大陳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鴻輝防災實
業社及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業據其於
偵訊供述在卷,其因執行投標之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3項、第6項之罪,業經前述,經審酌各該公司因此所獲利
益不同
等情狀後,爰併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對被告大陳消
防安全有限公司、鴻輝防災實業社及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科處如主文第二項、
第三項、第四項所示之罰金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
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
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8187號
被 告 大陳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號2樓
代 表 人 胡志偉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兼 被 告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號
被 告 鴻輝防災實業社
設新北市板橋區板城號95-1號
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馬蓋掀
智能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志偉明知其係大陳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稱大陳公司)
之負責人及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維保公司,
民國105年7月至107年8月登記負責人為賴冠和,賴冠和所涉
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為
不起訴處分)、鴻輝防災實業
社(以下稱鴻輝實業社,登記負責人為黃志豪,黃志豪所涉
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為
不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
且同一間廠商以得標一區為限,而大陳公司、維保公司、鴻
輝實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相同,實為同一廠商,本不應參與競
標同一項次採購案,竟為順利標取下列採購案,竟基於意圖
影響採購公平、增加得標區域之犯意,分別以大陳公司搭配
鴻輝實業社或維保公司搭配鴻輝實業社名義競標同一項次之
詐欺手法,使採購機關誤認有競爭假象,而為下列行為:
(一)緣新北市三重區五華國民小學(下稱;五華國小)於105年1月
22日公告辦理「新北市各公立國中小(未含福山國小)105年
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採購案(案號;whes0000000,
以下稱【105年度新北市國中小消檢案件】)之招標,採公開
招標及複數決標,並以最低價決標,預算總金額新臺幣(下
同)217萬1,132元,將新北市公立國中小學分為第1區(三鶯
分區、雙和分區,共44所學校)、第2區(文山分區、板橋分
區,共41所學校)、第3區(新莊分區,共36所學校)、第4區(
七星分區、淡水分區,共計40所學校)及第5區(三重分區、
瑞芳分區,共計42所學校)。胡志偉以旗下大陳公司及鴻輝
實業社牌照投標,並於各區標價虛偽比價,惟大陳公司及鴻
輝實業社均未能得標而未遂。
(二)緣新北市立新泰國民中學(下稱;新泰中學)於105年2月5日
公告辦理「新北市國高中職105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採購案(案號:htjh0000000,以下稱【105年度新北市高
中職消檢案件】)之招標,採公開招標及複數決標,並以最
低價決標,預算總金額146萬6,503元元,將新北市國高中職
分為第1區(三重區、三鶯區)、第2區(雙和區、文山區、淡
水區)、第3區(新莊區、七星區)及第4區(板橋區、瑞芳區)
。胡志偉明以大陳公司及鴻輝實業社牌照投標,並於各區標
價虛偽比價,開標結果大陳公司得標第1區、鴻輝實業社得
標第2區消檢案件,從而獲得締約之不法利益。
(三)緣五華國小於106年1月6日公告辦理「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
未含福山國小〉106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採購案(
案號:WHES0000000,以下稱【106年度新北市國小消檢案件
】)之招標,採公開招標及複數決標,並以最低價決標,預
算總金額217萬3,582元,將新北市國高中職分為第1區(三鶯
分區、雙和分區)、第2區(文山分區、板橋分區)、第3區(新
莊分區)、第4區(七星分區、淡水分區)及第5區(三重分區、
瑞芳分區)。胡志偉以大陳公司及鴻輝實業社牌照投標,並
於各區標價虛偽比價,開標結果由大陳公司得標第2區消檢
案件,從而獲得締約之不法利益。
(四)緣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下稱;土城國中)於106年1月6日
公告辦理「新北市立國高中職106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採購案(案號:106C001,以下稱【106年度新北市國小
消檢案件】)之招標,採公開招標及複數決標,並以最有利
決標,預算總金額146萬6,503元,將新北市國高中職分為第
1區至第4區。胡志偉以大陳公司及鴻輝實業社牌照投標,並
於各區標價虛偽比價,開標結果由大陳公司得標第3區消檢
案件,從而獲得締約之不法利益。
(五)緣新北市立大觀國民中學(下稱;大觀國中)於106年6月19日
公告辦理「106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採購案」採購案(案號
:0000000B,以下稱【106年度大觀國中消改案件】)之招標
,胡志偉明知大陳公司為負責第3區(板橋區15所、瑞芳7所
學校)消防檢查缺失改善服務建議之廠商,不得投標該區消
防設備改善採購案件,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公平之犯意,以
維保公司、鴻輝實業社牌照投標、進行虛偽比價,於開標時
鴻輝實業社因未附電子領標收據及無退票紀錄失去投標資格
,維保公司則以最低價標,致開標登生不正確之結果,從而
獲得締約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志偉於本署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
與
證人即同案被告賴冠和於調查局詢問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證
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志豪與證人陳怡文、羅美珠、趙艷群
、邵貞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
具結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大陳公司員工異常情形分析表、「105年度新北市國
中小消檢案件」決標公告、大陳公司標案文件、鴻輝實業社
標案文件、「105年度新北市國高中職消檢案件」決標公告
、大陳公司標案文件、鴻輝實業社標案文件、「106年度新
北市國小消檢案件」決標公告、大陳公司標案文件、鴻輝實
業社標案文件、「106年度新北市國高中職消檢案件」決標
公告、大陳公司標案文件、鴻輝實業社標案文件、「106年
度大觀國中消改案件」決標公告、維保公司標案文件、鴻輝
實業社標案文件、大陳公司、鴻輝實業社及維保公司標封及
聯絡門號申登資料、所涉標案電子領標紀錄相關帳號申登資
料、「105年度新北市國中小消檢案件」鴻輝實業社押標金
提示後存入大陳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帳戶資料、「106年度新
北市國小消檢案件」鴻輝實業社押標金為大陳消防公司趙艷
群所購入之中華郵政匯票、「106年度新北市國高中職消檢
案件」鴻輝實業社押標金為大陳消防公司趙艷群所購入之中
華郵政匯票
在卷可稽,被告胡志偉、大陳公司、鴻輝實業社
及維保公司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胡志偉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項及同條第6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嫌;就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被告胡志偉為大
陳公司之負責人及鴻輝實業社 、維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故就被告大陳公司、鴻輝實業社及維保公司請依政府採購法
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之刑。又被告胡志偉所犯上開五次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褚 仁 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