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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蔣韻棠 被   告 莊日順 被   告 永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謙 被   告 台灣大車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98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