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蔣韻棠
被 告 莊日順
被 告 永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信謙
被 告 台灣大車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98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沈 易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